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而被告鄭清祐、蘇揚勝、高治民既已均依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即難認其犯行有何情輕法重之情,均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而被告鄭清祐、蘇揚勝、高治民既已均依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即難認其犯行有何情輕法重之情,均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79號抗告人徐憶貞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業精緩起訴處分確定)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且施用毒品後,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6665號上訴人蔡嘉文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危險等前科,被告林明仁有傷害、強盜、恐嚇取財、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公共危險等前科,素行皆屬不佳;兼衡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源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爰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奕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爰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燕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爰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00號3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犯罪事實一、陳昰瑋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賴嘉宏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
115年度台上字第562號上訴人鄭翔壬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陳秉宏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1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6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洗錢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復經受刑人同意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抗告人許盟宗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
二、卷查抗告人即受刑人蘇郁淵先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5月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後假釋出獄,迨民國111年8月4日縮刑假釋期滿,
惟本院考量其本案犯行當時,雖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及詐欺之犯罪紀錄,素行不佳,但並不具有竊盜犯罪前科,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且觀之其本案犯罪情節,其乃選擇清晨往來人煙稀少之時間行竊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判處罪刑並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02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7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2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
114年12月8日16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居所,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此施用毒品罪嫌部分,另案處理),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