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而大麻(如:四氫大麻酚、大麻酚及大麻萜酚等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製造、運輸、販賣及轉讓,核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二、核被告陳俊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二、論罪科刑: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075號被告王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核被告黃勝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557號、第5558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施均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核被告澎恩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487號被告洪致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確定。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