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三、刑之加重、減輕: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翊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念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本文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⒊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㈡、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4除前論以累犯之前案紀錄不重覆評價外,另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案紀錄,現復另案涉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在監執行之素行
明知未得居住權人之同意,竟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影響告訴人之住宅有不受任何人侵入之權利,同時危害他人之住居安寧與隱私,所為實應予以非難;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因此,凡進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而未誠實申報者,即屬虛報進口貨物而涉及逃避管制之違章行為。
審酌被告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無故持空氣槍朝告訴人射擊,致告訴人受有右下腹部紅腫之傷害,實屬不該;並參酌被告於犯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並其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被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贓物、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素行尚非十分良好。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翔允(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第50條第2項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60號上訴人范彧鳴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
,另案偵辦中)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施用毒品後,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將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減弱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案偵辦中
屬製挫刀朝告訴人之頭部左側攻擊,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耳撕裂傷、左手大拇指擦傷等傷害,實屬不該;並參酌被告於犯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筱晴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㈡不予累犯加重之說明: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6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業於民國111年6月6日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