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3157號民事判決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上訴人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塗銷系爭回復登記;備位依同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次備位依同法第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分別明定。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1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2萬1,3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
從而,上訴人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10萬4433元本息;及備位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