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undefined判決
系爭再審裁定關於解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規定所持見解,不當增加「須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日後債權人部分勝訴確定」之法律所無之要件,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
系爭再審裁定關於解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規定所持見解,不當增加「須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日後債權人部分勝訴確定」之法律所無之要件,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
則依審驗或變更後之核重,若違反審驗或變更時的條件,則回歸道安規則認定,此見解符合公路法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之立法目的,並無逾越法律保留原則
從而,其主張系爭函文依據系爭法務部函釋,而溯及既往,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及牴觸罪刑法定與罪責相當原則等節,亦無理由。
,日後將無法追徵或執行顯有困難;又所謂「酌量」扣押,係因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上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對於犯罪利得之扣押,既屬干預人民財產權之強制處分,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
然被告卻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之1的立法說明撤銷原告本案書記任用,顯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無疑。
準此,若申請人於審查基準日確有持有自有房屋之事實,即屬自始欠缺受領補貼之實體權利,被告依法撤銷違法核定並追繳公帑,即屬捍衛公共資源公平性之適法作為,亦與法律保留原則
⒉按給付行政係給予人民一定利益,受到法律保留原則拘束較寬鬆,在不違背一般法律原則下,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規範有關給付條件,此與法律保留原則並不違背。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主張略以:㈠公務員之休假權或領取加班費之財產權,均屬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非可以未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2項第1款、第3項規定,係在確保國民身分證核發正確性,符合戶籍法之立法意旨,尚未逾越戶籍法之授權範圍,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尚難認違反比例原則、法律保留
㈡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理由謂憲法第77條規定並無「懲戒一元化」之意旨或效果,就公務員之第一次免職決定權得由行政機關在法律保留原則下,依正當法律程序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
被告以有影響空污設施正常運作之「可能」,逕行認定原告違規,法律適用容有違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是以凡涉及對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者,均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否則即構成違憲。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上開辦法第8條之1立法理由略以: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所定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其組成、任務、認定程序,固非同法第11條之1第3項授權所及,惟其所涉尚非關法律保留事項
(二)屏東縣政府114年3月21日屏府農企字第1145052623號函(下稱系爭函)通知聲請人陳述意見,惟系爭函牴觸誠實信用原則、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上開情形,其係處理私權爭議之民事程序發生窒礙,為訴訟權之衡平,因而以上開方式處理,並非創造國家干預被告基本權之刑事程序法律,而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無從起算遲延利息,被上訴人亦未依同辦法第12條規定,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行相同之前置作業程序對上訴人催繳管理費,違反公平原則,系爭財務辦法亦逾越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上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與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又被告所引之勞委會77年6月4日台77勞動二字第10976號函釋(下稱77年6月4日函釋)增加法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是依上開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憲法為實行國會之民主,政黨係不可或缺之要角,惟政黨之組織及運作亦應符合憲法所期待之民主主義原理及法律保留原則,從而政黨內部因其自律權所踐行之制裁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