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18號行政判決
使用;抑或主張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修正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21條至第24條等關於商業區規定,認83年計畫案、92年計畫案及105年計畫案違反法律保留
使用;抑或主張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修正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21條至第24條等關於商業區規定,認83年計畫案、92年計畫案及105年計畫案違反法律保留
他自治條例之規範,並未有限制商業區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原處分逕以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及大彎北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裁處作業原則等規定為據,自有違法律保留
未涉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即判斷原處分無違誤云云,按法規既未明定或授權,卻單方任意修正新法重算退休所得之原處分,剝奪條件成就已退休有案人員的法定權益,有違法律保留
……」上開函係財政部基於中央稅捐稽徵主管機關權責,就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如何課徵地價稅所為之釋示,與前述規定無違,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逾越其權限,被上訴人自得援用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嗣97年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將限制欠稅人出境修正為法律保留,以求妥適。
原審自應就屏東縣建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原則依法予以闡明,並由雙方加以辯論,始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25條所定之闡明義務。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增加法律所無之再申訴規定,不符合109年7月15日施行前之監獄行刑法第6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限制受刑人訴訟權行使須經再申訴程序,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其立法理由為:「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係規範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因其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爰酌予修正
此觀憲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惟法律內容不能鉅細靡遺,一律加以規定,其屬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法律自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俾利法律之施行,而無違於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自無違反法律保留原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自無違反法律保留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