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04號行政判決
條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原名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3條規定,於公告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內所劃定「不得供住宅使用」之特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核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條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原名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3條規定,於公告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內所劃定「不得供住宅使用」之特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核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宅使用,在83年計畫案當時法令之時空背景下,根本未限制商業區不得有住宅,被上訴人於83年計畫案限制商業區內建築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係加諸法律所無之限制,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0條第2項、第25條、第26條及「臺北市○○○○○區管制規則(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所劃定「不得供住宅使用」的特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用並無該等規定適用之前提,即「有礙商業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故原處分逕以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及大彎北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裁處作業原則等規定為據,自有違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又眷改條例所定原眷戶享有的權益為給付行政,屬低密度法律保留範疇,被上訴人依眷改條例第29條授權規定訂定眷改條例施行細則及以89年6月23日(89)祥祉字第
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先合法撤銷或廢止市場攤商之資格,不得逕依零售市場條例第21條規定停止使用云云,容係混淆同條例第21條、第23條規定之適用,更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可言
民主憲政體制之骨幹,目的在確保所有公權力之行使均受法律規範,「法安定性原則」則為法治國原則之重要內涵,而「時效制度」具有維護法律確定性、安定性及司法品質之功能,且屬於絕對法律保留
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條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不容許供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
前述交通部103年11月27日函釋乃是主管機關針對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對其下級機關如何適用執行該條文所為之解釋,並未違反立法意旨及法律授權,亦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系爭都市計畫中有關使用分區的管制規定,自屬行為時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所稱「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命令」,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沒收㈠犯罪所得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羈押日數折抵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日數,然經檢察官以民國110年3月17日以中檢增義110執聲他678字第1109027368號函不予准許,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法律保留及
內政部於民國100年11月7日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雖對「自製獵槍」重新定義,然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實已違反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
不論就被告或第三人而言,搜索對於被搜索人的隱私權或財產權造成一定程度的干預與限制,基於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無令狀搜索的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
又按,犯罪所得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