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84號刑事判決
,係為便利執行鑑定,以判別、推論有無施用毒品之犯罪事實,而對人進行採集之取證行為,此種對人之身體不可侵犯性及隱私等基本權造成干預、侵害,而具有強制處分性質,須合於法律保留原則
,係為便利執行鑑定,以判別、推論有無施用毒品之犯罪事實,而對人進行採集之取證行為,此種對人之身體不可侵犯性及隱私等基本權造成干預、侵害,而具有強制處分性質,須合於法律保留原則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又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再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本具有限制人身自由之性質,若欲要求法院依職權為之,依法律保留原則,自應以形式意義之法律為之。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
條關於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規定,與道交處罰條例尚無牴觸,亦符合道交處罰條例的立法設計及規範目的,核與法律保留無違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⒋至原告雖主張未超載裁罰9萬壓力太大等語,惟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四、沒收:㈠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
又系爭管理辦法及其附表一乃係依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3項及第40條第2項之授權規定而訂定,其規定內容明確,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及牴觸法律之規定,且其立法上乃為督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善盡招募選任及關懷服務之責任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此原則係以憲法上法治國原則中之法律保留原則為依據,即如同罪刑法定主義一般,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之處罰,必須在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
項義務轉嫁之過程亦於法無據,故被告除命原告為一定作為欠缺法律依據外,更誤解該土污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之規範意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之說明,原處分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甚明
項義務轉嫁之過程亦於法無據,故被告除命原告為一定作為欠缺法律依據外,更誤解該土污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之規範意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之說明,原處分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甚明
雖上訴人上訴主張原判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侵害上訴人財產權云云。
又原處分所適用之系爭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及裁罰基準備註七規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易言之,如解釋性行政規則之內容增加法所無之要件並限制人民權利,而逾越立法者原意,即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又若解釋性行政規則逾越母法,法官自得拒絕適用該行政規則。
且無相關規定課以上訴人應協助員工提出育嬰留停之義務,被上訴人逕以雇主應協助員工申請育嬰留停假,否則與拒絕無異,認上訴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實有裁量逾越之情形,原判決竟予採認,亦有悖於法律保留
(訴願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本件行政訴訟,並無誤列被告機關致被告不適格之問題,上訴人錯認此部分原判決內容,據以主張原審法院創設之隔離型訴訟,對人民訴訟權有所侵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