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而法院於審判中對於私人之錄音、錄影等證物,以適當之設備,顯示其聲音、影像,乃係出於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之法律授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至於利用電話通話或兩人間之對
(十)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定系爭貨物即加熱式菸草柱非屬菸品,拒絕原告攜帶入境,已違反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其援引政府一體原則,對於人
(十)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定系爭貨物即加熱式菸草柱非屬菸品,拒絕原告攜帶入境,已違反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其援引政府一體原則,對於人
又行政機關須有合於法律保留原則意旨之行為法(作用法)為授權依據,方享有行使具干預性之公權力措施的事務管轄權。
以上中央立法、授權地方自治團體立法補充之法制,在憲法第19條稅捐法定原則,及第23條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採法律保留原則下,始得謂為合憲之立法設計(相同見解,
經核上開函釋均係主管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與上開勞基法規定意旨相符,並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執法機關自得予以援用。
而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㈡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是本件爭執事項厥為:㈠核發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均已干預原告對系爭店面專有部分之利用,課予法律所無之限制及義務,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公寓條例第4條規定;⒋108年2月24日租售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第C款、同條第
然法務部上開註銷假釋之函文,未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得依此限制異議人之人身自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基於法務部上開違法函示所為之執行指揮,即於法有違,爰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一)主張要旨︰1、系爭自治條例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稅捐法定主義),應屬無效。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又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或「舉發,自不能主張以核定總聯結重量加計10%寬容值後,再加計法定公差或其他因素導致之重量增加,作為舉發標準,否則即違反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1項規定意旨,而違法律保留原則
此所增加限制不僅毫無合理性,亦無必要,更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依循再審途徑推翻錯誤定罪判決之基本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違法律保留原則(修法理由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