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9號行政判決
又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自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又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自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再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本具有限制人身自由之性質,若欲要求法院依職權為之,依法律保留原則,自應以形式意義之法律為之。
又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然本於法律保留原則意旨,行政機關須有行為(作用)法為授權依據,方得享有行使具干預性之公權力措施的事務管轄權。
然本於法律保留原則意旨,行政機關須有行為(作用)法為授權依據,方得享有行使具干預性之公權力措施的事務管轄權。
(10分)」、「⒊又如丙於訴訟中主張『系爭註記』雖屬事實行為,仍侵害財產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一主張有無理由?
原告主張財政部100年令增加所得稅法第60條對於營業權攤銷所無之限制,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云云,並非可採。
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裁罰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然本於法律保留原則意旨,行政機關須有行為(作用)法為授權依據,方得享有行使具干預性之公權力措施的事務管轄權。
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其旨在闡述眷改條例提供原眷戶承購住宅等規定,係屬給付行政之低密度法律保留之規範,應允給主管機關、立法機關一定之立法裁量空間。
又行政機關須有合於法律保留原則意旨之行為法(作用法)為授權依據,方享有行使具干預性之公權力措施的事務管轄權。
雖非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惟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仍不得予以免徵地價稅」,被告擴張解釋及行政行為,顯然已逾越法律規定之意旨,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亦有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
核乃財政部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10項規定授權,就關於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之認定方式所訂定,符合所得稅法立法本旨,且無違法律保留原則,自得適用
而生繳費義務與退休所得不相稱現象,違反平等原則,又拒絕給與符合「退休公務員俸給與職等身分」之價金,致原告老年生活喪失安全保障,顯然違反最小侵害原則,自有違憲法第15條生存權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
是觀諸系爭展延處理原則關於展延審查原則之規定(展延審查項目、期間及次數等),皆屬執行消防法前揭規定所必要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以之為必要之規範,並無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
85條之1增訂第2項規定,其立法理由為:「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係規範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因其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參照);而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標準」,為協助下級機關正確涵攝構成要件事實、適用法律,而訂頒之解釋性行政規則,經核符合食安法第28條規範意旨,未對人民之權利行使增加法律所無限制,於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