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5號行政判決
對於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性質上如屬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82號解釋參照)。
對於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性質上如屬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82號解釋參照)。
五、沒收(一)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六、沒收(一)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本件承審審判長陳金圍法官與畢乃俊法官(下合稱承審法官)組成之合議庭,審理過程中認定黨產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前段、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等規定,有違反法律保留
而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裁罰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裁罰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亦無違反法律保留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而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至於無涉於影響審判獨立之職務監督,如另涉及其他違法或不當情事者,職務監督倘具有其他欠缺適法性或適當性之瑕疵,例如是否基於錯誤事實作成監督,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四、針對上述事項,本人毫無法律保留意見。
故原處分強制安置被拘禁人三人於集中檢疫處所,顯有違反行政罰法第4條之處罰法定主義原則以及法律保留原則。
(六)原告雖主張被告所為訴願決定,撤銷准許原告更名登記之原處分,欠缺法律依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等情。
原告主張閱卷規則第7條第4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容有誤會。
3.況論,若要限制人民財產權利,不得無法律位階法規限制,僅以函令限制人民不得使用自有財產騎樓,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於形式審查系爭條例及新北市政府集合攤販管
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裁罰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且在母法就管轄權行政機關已有明文之情況下,縱如上訴人主張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9條之1第1項規定已將計程車客運業之處罰管轄權限授權予上訴人,亦因違反管轄法定原則與法律保留
再據以處罰鍰之制裁的作法,與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應予合憲性理解援用之旨相合,此等細節性、技術性之裁罰標準,未牴觸逾越母法,規定亦屬明確,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