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
否則依鄉鎮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人既不能再行起訴,如債務人不再同意調解時則無法救濟,債權人不能接受法律之保護,顯非有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5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
否則依鄉鎮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人既不能再行起訴,如債務人不再同意調解時則無法救濟,債權人不能接受法律之保護,顯非有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5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
條即規定債務人清償額如達本條規定之債務人清算前2年內之所得淨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即可聲請法院裁定免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
故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又按原非違禁物之物,嗣僅須檢察官聲請時該物係違禁物,除為第三人所有且係合法持有者外,法院即應單獨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號研討結果、司法院
管理人承受訴訟之目的已不能達成,自無再停止訴訟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必要,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
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亦即本件應以代位請求塗銷登記之不動產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
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亦即以代位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不動產物權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或董事會之職權,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則准予選任臨時管理人,對於公司、股東、債權人均屬有利(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三分之一,故法院於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依職權逕行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係以「犯罪前後行為人整體財產水準的增減」作為標準,應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時」所得之利益,其後該利益之減損或滅失,並不影響應沒收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前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固應以當事人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但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95號裁定意旨、本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既無確定實體法上權利存否之效力,非訟法院於裁定時自無庸審究聲請人在實體法上是否確有其權利,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為本票執票人為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否則,不但會對原本僅就判決之刑一部上訴之被告造成訴訟突襲,實均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22號結論亦同此見解
條即規定債務人清償額如達本條規定之債務人清算前2年內之所得淨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即可聲請法院裁定免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