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原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就行為人「酒醉駕車」之單一行為,顯有重複評價之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8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抗告人復執本院暨所屬法院10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主張不得以程序從新為由優先適用新法云云。
清理條例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有無訴訟能力,雖不無疑問,惟因原聲請人邱素珠業已死亡,聲請人吳采婕、吳秀珍、吳瓊惠亦已聲明承受訴訟,已無聲請人訴訟能力欠缺應命補正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
而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
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結論參照),併此敘明
訴訟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相牽連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雖在10萬元以下,應行小額程序,惟依上說明,亦非不得與本訴同行通常訴訟程序,則被告提起反訴,自屬合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是以,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
遑論清償上開債務,惟考量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狀態,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除債務人明示無償債意願外,難謂債務人絕無償債之可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
則受法院徵詢之機關自必須就該公司之經營是否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表示意見,始合於條文規定,在受徵詢之機關未就此點或無法就此表示意見時,法院不能裁定公司解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等語,固非無見;然而,類此爭議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2號法律問題研商,上開見解已未受多數見解所擇採。
機關亦不應自行創設法無明文之期間限制,俾符合訴訟權之維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24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
⑥乙證1-4異議申證11(同訴願附件12之被告局商標核駁審定書)、乙證1-5申證14(同訴願附件2)之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資料、乙證1-5申證17(同訴願附件9)國語辭典及
復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收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重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之輕度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用,且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然未免事實上存在隱而暫未提出於法院之訴訟費用支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所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