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本院已就此告知被告罪名並就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給予被告適當辯論之機會(院卷第42頁),是起訴書屬單純之錯引法條,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本院已就此告知被告罪名並就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給予被告適當辯論之機會(院卷第42頁),是起訴書屬單純之錯引法條,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故協商時所成立之條件依債務人之收入已發生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即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4號研討結果參照),且該情形須於法院就更生或
過其應有部分,亦屬是否超越權利範圍而使用收益之民事問題,與竊佔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有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208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6年2月份法律座談
其婚姻基礎既已動搖,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之同一法理,應類推適用同條但書因判決而離婚之規定,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然而,原告與品保協會間上開私權爭議,既與本件原告是否應依行為時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繳足保證金150萬元無涉,則揆諸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共同被告中一人所為同意,對於全體被告不生效力,自不發生同意撤回之效力;換言之,原告撤回起訴之行為,仍應經全體被告之同意,始能發生撤回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點,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所示被害人匯入中信帳戶款項迄未遭提領或轉匯,惟因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實際上已得領取,對該匯入款項顯有管領能力,自屬既遂,應認已成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衡諸喪葬津貼屬死亡保險給付之性質,且未指定受益人,參酌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剩餘部分應歸還遺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2條第4項之利得返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5年,惟如另有短期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經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後,已非不當利得,毋須返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先訴抗辯權」,惟其性質為一種延期之抗辯,故法院就此應為附條件之判決,僅於原告對於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命保證人為補充之給付(司法院(74)廳民一字第302號函法律座談會意
民事訴訟分屬二不同法院管轄之餘地,否則即與附帶之旨有違,此規定即屬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管轄之「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如未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該約定利息年息10%,應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以維物權公示原則,及信賴該登記之次順序他項權利人權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監察人之方式即以第174條所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出席,並行第198條累積投票方式選任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自第2261號、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
並非就無權占有他人房屋所受利益數額加以規範,是法院於認定無權占有人因不能返還占有而應償還之價額時,自不受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數被害人應論以同種類想像競合之幫助犯一罪,與其後依詐欺集團之指示進而提領其他不同被害人之正犯行為,在被害人不同之犯罪情節下,允宜依被害人人數分論併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又請求賠償於請假期間不能工作之損失,關於具體收入減少部分,既已受領該期間之原有薪資,自無不能工作之損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意見可參)。
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之同一法理,應類推適用同條但書因判決而離婚之規定,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又所謂侵權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民事裁判先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3
係為擴大詐欺範圍及其效果,屬詐欺行為之一部,於計算乙之損害金額,自應扣除甲交付之紅利,以符被害人間之實質公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