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參字第1號刑事判決
故被害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核與要件不符,法院應將其聲請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研討結果參照)。
故被害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核與要件不符,法院應將其聲請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研討結果參照)。
詐騙集團正犯有前述加重詐欺之情形,而僅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仍無礙原告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3款之詐欺犯罪被害人之事實,應有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故被害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核與要件不符,法院應將其聲請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研討結果參照)。
故被害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核與要件不符,法院應將其聲請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研討結果參照)。
故被害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核與要件不符,法院應將其聲請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研討結果參照)。
故被害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核與要件不符,法院應將其聲請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研討結果參照)。
故被害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核與要件不符,法院應將其聲請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研討結果參照)。
故被害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核與要件不符,法院應將其聲請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研討結果參照)。
目的、手段,暨其年逾6旬、智識、經濟與生活狀況(參審金訴卷第50頁、第91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依據該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消費者以電子方式向企業經營者表明解除契約之旨,可於事後確認有無該法律行為及其內容為何,難謂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相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故協商時所成立之條件依債務人之收入已發生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即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4號研討結果參照),且該情形須於法院就更生或
㈤末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兼具形成及確認性質,可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後段規定時,僅得依同條後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先依同條前段減輕其刑,再依同條後段減輕或免除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款項置於原不在共犯實力支配之下之置物處所,而共犯依主觀之犯罪計畫,已接近該處所將行取得款項,此時客觀上已有具體直接危害法益之表徵,亦應認已著手實施洗錢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
按在原告或被告有多數之共同訴訟且合併判決時,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
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
(最高法院98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判決、63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判例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號研討結果參照)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