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92號民事判決
二、關於原告請求被告二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為時效抗辯是否有據:㈠、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
二、關於原告請求被告二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為時效抗辯是否有據:㈠、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⒉再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⒉次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惟按強保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自保險給付之日起算2年」之規定,乃針對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另設規
復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即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日經媒體報導而公眾週知,故原告之授權投資人自應從該日起算證交法第21條及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2年請求權時效,原告遲至109年3月30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性質,其時間經過,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是此項除斥期間有無逾期,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
倘認該65萬元係被繼承人借予趙文峯,返還借款請求權亦已逾15年消滅時效,趙文峯主張時效抗辯。
參、備位被告均未於於本院提出書狀或到場陳述,於原審抗辯略以:一、陳榮泰:被上訴人對伊之請求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且被上訴人既已知悉不得前往加班卻仍前往,且知悉地面濕滑,未
㈡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㈤原告等人之請求權未罹於消滅時效:⒈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
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