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4332號民事判決
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借款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借款再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本件原告請求之利息已達法定最高利率年息
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借款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借款再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本件原告請求之利息已達法定最高利率年息
⑵查本件債權人即陳玉玫持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對原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43523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
約第7條約定符合前揭民法第87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是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下同)主張系爭借款契約第7條係約定以債務人遲延給付利息達3個月為條件,並非以債務人遲延清償借款原本為條件
查訴外人賴允山、賴允清即賴宜和之繼承人為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758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被上訴人(民國113年8月28日更名前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政達訴訟代理人黃明展律師古慧婷律師被上訴人周櫻美訴訟代理人趙立偉律師徐欣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三、相對人同意於110年11月29日前具狀撤回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64號清償借款事件,且不再主張。四、相對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呂淑娟訴訟代理人李承訓律師被上訴人張瑋津訴訟代理人申惟中律師王俊椉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謝昀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9、綜上,原告除清償借款本金之外,於經本院依法酌減後,尚須依契約約定給付被告之違約金金額為528,296元【計算式:26,740+13,249+12,910+10,948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訴字第5293號清償借款事件卷內文書。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相對人正鑫回收資源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林文鑫律師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80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5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37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朱志勝負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朴簡字第20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恩睿間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第315條、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1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品瑜發支付命令
吳三士吳美紅兼上五人送達代收人吳美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可大(即何友健之繼承人)、林秀(即何友健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旗補字第97號原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南星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鍾連娣即傅敬登之繼承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六小字第167號原告和安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昇峰訴訟代理人潘信佑被告林庭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