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649號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164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林子馨被告林上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4年度重簡字第164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林子馨被告林上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訴字第631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梁懷德被告林孝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王彥力陳建海被告謝志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訴訟代理人周季瑤姜心雅被告黃教霖黃政能黃佳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96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瑞倉被告古秋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陳詩宜被告曾亭禎即達訊企業社曾育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張毓麟被告御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詠翔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114年度訴字第217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林益瑤被告曾馨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㈤為此,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本息及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息。㈥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79,6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被告李曼麗籍設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0樓之00鄒瑞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也無受讓阮淑芬之會員資格,其匯款20萬元是替阮淑芬償還借款債務,而被告與原告間不曾有達成原告前開2點條件之約定,依據114年4月26日原告之訊問筆錄亦自陳給付被告20萬元,是為阮淑芬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江貞儀被上訴人卓彥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員林簡易庭
附表所示之未清償借款本金共726萬7,572元、利息及違約金。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63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40號聲請人吳祺斌相對人葉如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小字第2673號原告吳佳鍇被告陳怡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新簡字第262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黃俊智代理人楊靜宜相對人育霆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蘇良峻相對人滕芸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4年度壢小字第91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財育訴訟代理人黃秀玉被告羅文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壢小字第155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李世民被告白雅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