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張欣怡被告楊憶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張欣怡被告楊憶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訴訟代理人陳正欽鄭哲銘被告張家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向原法院聲請就抗告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6日翌日起,按每萬元每日20元之違約金(下稱系爭本息)聲請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43523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張國能許煌易被告張家澤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抗告人因需資金周轉,於113年2月22日簽署質押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將系爭股份設質予訴外人李承晉,其第3條第2項約定逾期未清償借款,系爭股份歸李承晉所有,抗告人並
訴訟代理人陳彥孝被告大規模文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辰憲被告洪筱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志堅訴訟代理人李沐澤楊宗翰被告李宗翰律師即吳明駿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依上開整體對話內容觀之,當時兩造關係尚稱和睦,原告主動提及甲OOO之遺產稅問題,並自行說出先告媽媽是為了省遺產稅,如果不提告遺產稅會很多等語,此外無任何關於應如何清償借款之陳述
伊因向陳進棋借款500萬元而以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予陳進棋,嗣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陳進棋以清償借款,陳進棋係以合理對價取得系爭土地,伊等並無詐害上訴人債權之情事。
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07號清償借款事件被告巨秝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酌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理由一、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葉慧蘋即少爺丼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5年度花簡字第45號判決,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70號原告蘇家立吳宥霖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正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78號原告和安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昇峰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振霖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62號原告謝庭振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立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01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瑩吟發支付命令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助學貸款,至今仍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48,59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魏勝進為魏勝寶之法定繼承人,依法應於繼承魏勝寶遺產範圍內同負清償借款之連帶責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橋簡字第739號原告李柏毅訴訟代理人蕭怡佳律師林福容律師被告林一銘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664號原告黃宥筠被告謝毓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115年度補字第1551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被告黎子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