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核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其精神慰撫金部分,性質上應屬財產權訴訟,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伍拾元。
核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其精神慰撫金部分,性質上應屬財產權訴訟,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伍拾元。
下稱系爭機車)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致原告身體受傷及系爭機車毀損,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427元、工作損失33萬6800元、系爭機車修理費用4900元、精神慰撫金
則原告據此依不完全給付或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共計500,000元,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4.精神慰撫金:得請求30,000元。
原告就張家豪前開過失侵權行為,得請求賠償如附表一所示支出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醫療耗材費用、義肢輔具費用、交通費用、機車維修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損害
10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45萬元為相當,則原告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於45萬元之範圍內,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本院審酌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僅供本院斟酌精神慰撫金數額之用,不予在判決中詳細列載公開),及原告因被告侵害行為致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
本院審酌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僅供本院斟酌精神慰撫金數額之用,不予在判決中詳細列載公開),及原告因被告侵害行為致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
本院審酌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僅供本院斟酌精神慰撫金數額之用,不予在判決中詳細列載公開),及原告因被告侵害行為致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
本院審酌原告之年齡、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僅供本院斟酌精神慰撫金數額之用,不予在判決中詳細列載公開),及原告因被告侵害行為致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
本院審酌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僅供本院斟酌精神慰撫金數額之用,不予在判決中詳細列載公開),及原告因被告侵害行為致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
④復衡酌A01、A02與A11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本件侵害權利之型態等一切情狀,認A01請求精神慰撫金60,000元、A02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元為適當。
㈡精神慰撫金部分,依起訴狀所載,本件係屬財產權之侵害,尚與人格權之侵害無涉,依法僅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尚不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若原告認有請求之必要
15萬元為適當,乙○○、辛○○、己○○共同傷害丙○○之身體,此部分精神慰撫金以35萬元為適當,合計精神慰撫金為50萬元,應分由上開被告連帶賠償丙○○。
其得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為何?
薪資損失22,000元、購買營養品5,000元、開庭請假工資1,000元、交通費500元、影印及郵件費用115元,且原告受傷後,身心痛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而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郭文欽所受損害為精神慰撫金140萬元。
因認原告身體、健康法益受損,請求被告陳○哲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醫藥費310元。
,爰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情。
⑶柯郭阿尼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按法院就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職業、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