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⒎精神慰撫金:原告因受前開傷害而進行治療,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⒎精神慰撫金:原告因受前開傷害而進行治療,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則原告方○、廖○填、方○德據此主張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各為2萬元、1萬及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⒌精神慰撫金150,000元:系爭事故對原告造成相當之精神上痛苦,故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50,000元。
依上開規定,惟有於人格權受侵害及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方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倘係財產權受侵害,則無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餘地。
從而,侵權行為之被害人欲請求加害人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應以人格權受不法侵害為前提,如僅財產權受侵害,自無從依前揭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經查,被告與原告配偶所為上開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間正常互動所應守之分際,而侵害原告配偶權,係屬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就原告所受精神慰撫金60萬元之
5.精神慰撫金部分爭執,認為過高等語。㈡並聲明:1.請求駁回原告之訴。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伊因系爭傷害,致受有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及薪資損失共計9萬457元,又伊之臉部尚有疤痕,頭部亦有後遺症,使伊精神上受到痛苦,故請求精神慰撫金100
及自由之人格權受侵害情節重大,是其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筆記型電腦一台或給付同等價金、現金557,600元、精神慰撫金80,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得受利益核
日在高雄市○○區○○路0巷00號伊婆婆的住處發生性行為,被告所為已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造成伊精神上痛苦至鉅,致受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原告因系爭傷害支出新臺幣(下同)2,275元之醫療費用,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大不了賠妳500萬」等語(下稱系爭承諾),應認被告已同意賠償原告之精神慰撫金數額為500萬元。
且伊於休養期間,無法親自照顧孕妻及幼嬰,身心飽受痛苦,故請求精神慰撫金60萬元,以資慰撫。
被上訴人為被害人之父母,一夕間驟失愛子,精神上自應受有相當之痛苦,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公司精神慰撫金新臺幣300,000元部分,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亦即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980元、工作損失13,328元、精神慰撫金15萬元,共16萬4,308元。
⒉精神慰撫金:原告請求共800萬元過高,被告應僅需給付原告4人共200萬元,逾此部分應無理由。
年8月19日在社群通訊軟體Messenger「○○○○○(00000)」群組內惡意散布不實言論,並辱罵伊為「婊子」而貶損其名譽,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