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查原告主張沈維國因本件事故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190,000元,並由原告繼承該請求權,故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90,000元等語,而沈維國因被告之過失行為受有系爭傷害
查原告主張沈維國因本件事故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190,000元,並由原告繼承該請求權,故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90,000元等語,而沈維國因被告之過失行為受有系爭傷害
又因被告長期欠款不還,致原告焦慮不安,生活及工作均受影響,精神壓力重大,侵害原告人格法益,爰依民法第367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買賣價金60,015元、精神慰撫金
,被告認為精神慰撫金15萬元內不爭執,超過部分亦爭執;紀林桂美於114年3月7日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已於114年3月12日給付
⒊精神慰撫金135,900元㈢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認原告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58,083元為適當。
縱認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然被告因系爭婚外情事實付出嚴重代價,更因長期受王○宏之恐嚇、騷擾及跟蹤,而罹患精神疾病,自應從輕酌定精神慰撫金賠償之數額等語。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並非有據。
㈡至原告另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45萬元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⒎精神慰撫金50,000元原告因本件事故受傷而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5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
是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元、醫療用品費8,005元、看護費5,600元、財損(即安全帽鏡片、羽絨外套、機車維修費)33,830元,並受有不能工作損失216,000元、未來醫療費10,000元及精神慰撫金
⒊精神慰撫金部分: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需多次就醫治療、復健,其肉體及精神上自承受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主張精神受有相當痛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是原告關於精神慰撫金10萬元部分之請求,並非有據。
,然被告D男、乙男均不同意原告之追加;嗣於115年5月18日具狀並當庭撤回追加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追加請求被告D男、乙男各1萬元之精神慰撫金部分,且被告均表示同意撤回追加原告法定代理人為原告及追加請求精神慰
6精神慰撫金300,000元100,000元。合計請求金額:737,786元本院認定金額合計:309,153元。
義分院就診支出醫療費用800元不爭執,其餘於112年10月26日後就診之傷勢與急診診斷證明書上所載傷勢明顯不同,與本件事故無關,均爭執,就車輛維修費用應計算折舊,精神慰撫金
6精神慰撫金247,204元100,000元。合計請求金額:448,586元本院認定金額合計:252,232元。
⑥精神慰撫金:6萬7000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得主張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