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另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
另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
告並將系爭影像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原告,原告始知上情,被告所為已造成原告嚴重的精神上痛苦與可能名譽損害,而該非自願性影像之散佈風險,使原告長期處於焦慮與恐懼中,故向被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㈢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若干?
條第1項、第215條、第21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系爭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7,100元、修車期間計程車費4,515元、呼叫計程車之電話費52.8元、精神慰撫金
審酌兩造前述身分、社會地位、學識、經濟狀況、本件事故之發生經過、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造成原告所受傷勢及精神痛苦之嚴重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2
及兩造當庭自陳之學歷、職業、收入狀況等節(見本院卷第35頁),並參酌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能力(因屬個人隱私,僅予參酌,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以5,000元之精神慰撫金數額為適當
是依前開事證,既無從認定訴外人黃宇群就系爭事故亦有過失,被告另辯稱其因系爭事故受有左腳挫傷等傷害,對訴外人黃宇群有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35,000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且侵害林賜玉之隱私及住宅居住權利、蕭健宏之身體權及隱私住宅權利,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林賜玉32,700元及給付上訴人2人精神慰撫金各
30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因涉及隱私,不一一詳列),並參酌被告所為侵權行為態樣、被告侵權行為後之態度、原告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㈡爭執事項: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為何?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妮亞」,亦曾提及伊之個人資料,而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或得以推知所指涉之對象為伊,嚴重傷害伊之名譽權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甲母至教育局配合傷害通報會議調查之工作損失1,411元953元7轉學支出甲童轉學至其他幼兒園所增加之學雜費支出(各項收據見原證14)19,690元(※小孔明幼兒園單獨負責)8精神慰撫金
痛苦,並嚴重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達情節重大之程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提起本件請求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
A01112年所得額為26萬餘元,名下無財產,A02112年所得額為36萬餘元,名下有不動產(見原審限閱卷),及上訴人加害情節、甲女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甲女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
⑵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卷附財產所得資料,兼衡以徐○鈞侵害原告身體法益之行為態樣及不法程度、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再慮及原告陳稱其因本件事故將來不能從事警職外勤工作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
查,被告對原告所為過失傷害行為,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權等人格權,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
、經過、被告侵權行為情節及原告所受之傷害程度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89,750元,尚屬過高,應以20,000元方屬適當。
(二)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精神慰撫金若干?
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另有前述⒈所示之不法侵權行為,應賠償上訴人精神慰撫金5萬元云云,仍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