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1865號民事判決
⒏精神慰撫金30萬元之請求過高,應以5萬元為宜。
⒏精神慰撫金30萬元之請求過高,應以5萬元為宜。
又審酌本案言論性質、實際影響程度及雙方情形,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顯然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盜用原告之身分,侵害原告之人格權,故請求精神慰撫金15萬元。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
而精神慰撫金之酌定,除被害人所受之傷害及痛苦程度外,尚應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等節以定之。
故本件其等請求A03等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洵屬有據。
表示僅以民法第184條、195條規定請求全體被告就其等侵害原告二人之信用、名譽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卷第240頁),並於115年3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僅請求精神慰撫金等語
且本院衡諸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A男所為侵權行為對於乙女所造成之侵害程度,原告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暨考量乙女、A男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尚無違反乙女意願之強迫行為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以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資佐證(本院卷第45-56頁),並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侵害原告之情節、方式及程度、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
㈢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貼文侵害其名譽權及人格權,而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並無理由。
10精神慰撫金5,608,752元。請求金額過高。800,000元。合計金額:18,943,652元。本院認定金額合計:2,840,272元。
之軍旅生涯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是如認前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且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事而應予賠償,審酌被告A04之軍旅生涯已惡意謠言影響,現更無存款或財產,是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
23,279元;㈡機車修復費用:43,810元;㈢交通費用:9,920元;㈣薪資損失:192,000元;㈤財物毀損:6,800元;㈥看護費用:72,000元;㈦精神慰撫金
手肘挫傷、手肘擦傷、左手及雙膝擦挫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勢),系爭車輛亦受損,伊因而支出系爭車輛維修費用16,000元、醫療費用3萬元,並致伊精神受有相當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
⒊原告另主張原告房屋因漏水,蟲鼠橫行,故請求精神慰撫金91,702元等語。
原告因被告之舉而無法繼續在系爭房屋營業,只能提前與施怡如終止系爭租約,施怡如依系爭租約第17條之約定,沒收原告之押金44,000元;原告並因被告而陷入長期憂鬱焦慮不安與睡眠障礙,故另請求精神慰撫金
7月31日書記官李思儀附表:【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原告(本社區C棟門號)本社區7、8樓公設損壞修復費用電梯修復費用精神慰撫金
、居住自由、行動自由等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227條之1、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3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新臺幣(下同)11萬3799元、交通費2萬6240元、看護費86萬4000元、雜支費6000元、精神慰撫金
⒏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計2,689,386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689,386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明知卻放任許○○與他人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與有過失,應酌減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金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