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268號民事判決
查原告因本件車禍而受有身體上之系爭傷害,有其提出之前揭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是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查原告因本件車禍而受有身體上之系爭傷害,有其提出之前揭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是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113年2月3日止之看護費用83,000元)、輔助器材費(頸圈與洗澡椅)11,100元、就醫交通費10,250元、雇請他人清理房屋、煮飯送餐之費用179,800元、精神慰撫金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7樓房屋回復原狀必要費用9萬元,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㈣精神慰撫金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損害賠償,嗣於本件審理程序,撤回此部分之請求。核原告上開訴之減縮,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兩造之社經狀況、被告侵害原告身體、健康之過失情形、原告所受之傷勢致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20,000元為適當。
發放探房伴手禮、會後協助發放喜糖、幫助需要拍照之親友、缺席敬酒,亦已構成不完全給付及委任過失,故依民法第184條、第226條、第227條、第544條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
元、⒋身體檢查費1610元、⒌薪資損失17萬1768元、⒍勞動能力減損81萬541元、⒎後續鋼釘鋼板移除手術費用10萬6191元、⒏系爭車輛維修費用7710元、⒐精神慰撫金
⒍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請求50萬元,明顯過高,若被告應就本件事故負責,精神慰撫金應減至5萬元以内。
㈢精神慰撫金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
對伊為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性騷擾行為,不法侵害伊人格尊嚴情節重大,致伊長期至身心科、精神科就診,並受有精神上痛苦,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新臺幣(下同)4,450元,及精神慰撫金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因柏油路面破損、凹陷,失去平衡而人車倒地,受有左手橈骨遠端閉鎖性骨折、右膝擦傷之傷害,受有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萬1,228元,不能工作損失2萬7,470元,並請求精神慰撫金
⒌精神慰撫金19萬8,788元。㈢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係屬無據。
所附修復估算表,給付4樓房屋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1萬5,802元、3樓房屋所需必要修繕費用18萬1,581元,且系爭滲漏水影響被上訴人居住安寧,被上訴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
②精神慰撫金: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⒏精神慰撫金: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以上共計536萬6,628元,而原告僅請求535萬7,3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