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
㈦精神慰撫金:被告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原告必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㈦精神慰撫金:被告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原告必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五、綜上所述,原告得主張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㈡精神慰撫金金額之認定⒈原告甲男、甲母起訴請求以甲男受性侵害(猥褻、性交)之次數為精神慰撫金計算基礎,惟以:⑴受侵害次數雖與受害嚴重程度有關,惟就民法第195條之非
臺幣(下同)11,947元,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玻璃修繕費用15,000元、財物損失11,947元、提供警方使用之隨身碟499元、安裝捲門鎖頭1,200元、精神慰撫金
以徒手拍打原告許○勛臀部(下稱系爭傷害行為),造成原告許○勛右側臀部挫傷(下稱系爭傷勢),而致原告許○勛受有如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620元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⒋精神慰撫金部分: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⒉交通費用:11,000元、⒊看護費用8,000元、⒋精神慰撫金80萬元。共計1,263,954元等語。
本件原告係主張鐵捲門遭毀損,是其所受損害應為財產上之損害,並未因此受有人格權之侵害,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Β部分,下稱合系爭言論),貶損伊之社會評價,致伊之名譽權及人格權受有侵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各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
,即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9萬3555元、看護費12萬6000元、醫療器材費1983元、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188萬0132元、就醫交通費(下稱交通費)1萬6065元、精神慰撫金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及於系爭群組傳送本案判決全文,有無理由?
看護費用75,000元、⒋薪資損失113,750元、⒌未來之牙齒治療費用18萬元、腿部疤痕治療費用18,000元、鼻部疤痕治療費用3萬元、⒍機車修理費12,300元、⒎精神慰撫金
⒍精神慰撫金部分:懇請本院審酌本件事故之發生情節,被告於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相對均為弱勢,酌定較低之精神慰撫金數額。
、醫療器具用品費13,021元、看護費用96,000元、機車修復費用64,800元(已扣除保險公司理賠金額6萬元)及手機損失15,375元、休學期間薪資損害518,638元及精神慰撫金
原告所受損害及兩造陳報之學經歷、兩造之財產資力(此有兩造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財產結果可參,因屬個人隱私,僅予參酌,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二、被告則以:對侵權行為事實並不爭執,惟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過高等語置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
核被告上開行為,涉及男女親密交往與體膚之接觸,逾正常男女一般社交往來之分際,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原告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⑶精神慰撫金6萬元。㈢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