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5年度花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爰審酌兩造學歷、工作等(卷151、153頁),暨雙方之身分、地位、收入、被告過失程度、原告所受傷害、精神上痛苦的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000元為適當。
爰審酌兩造學歷、工作等(卷151、153頁),暨雙方之身分、地位、收入、被告過失程度、原告所受傷害、精神上痛苦的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000元為適當。
3.精神慰撫金:原告右膝本有舊傷,因系爭事故導致患部紅腫挫傷、痛楚劇烈,生活極度不便,受有精神上之損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
且原告因受上開傷勢,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故被告亦應賠償相當之慰撫金,爰請求被告應另賠償精神慰撫金212,464元,以上共計510,461元。
嚴重影響發育;A11、A12則為A10之父母,家庭本來美好,因A15之侵權行為,生活突生劇變,其等基於父母身分對未成年子女保護之法益受到嚴重侵害且情節重大,故分別請求精神慰撫金
㈡原告遭被告乙女、黃采妍為系爭恐嚇非行,精神上受有痛苦,爰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爰另請求被告應賠償30,000元精神慰撫金。以上共計91,487元。
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認諾等語。
7、精神慰撫金6萬:原告因本件車禍,除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心理亦受到極度創傷,且有後遺症,造成起路姿勢不良,且影響睡眠品質,故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6萬元。
原告因系爭事故造成上開傷害,有前揭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足見原告所受傷害,確令其肉體及精神均蒙受相當之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又原告因被告上述性騷擾行為,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又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迭經更改,請請求金額過高,請求本院依法酌減等語。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此外,原告因系爭傷害承受身體疼痛、治療不便、生活與工作受影響,造成原告相當程度之精神痛苦,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
㈤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僅受輕微擦撞,而非重大傷勢,其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過高,請求本院依法酌減。
另被上訴人所受系爭傷害尚非嚴重,原審認定被上訴人得請求20萬元精神慰撫金,亦屬過高等語置辯。
再觀諸原告並未提出就醫紀錄,且至今仍在同一職場任職,近日更榮獲公司內部獎項,足見原告所受損害甚微,則其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顯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㈧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精神慰撫金3萬4,900元,有無理由?
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及工作收入、及本件交通事故發生過、原告所受身心痛苦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金額以8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部分,礙難准許。
⒌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以5,000元為合理。㈡又原告已請領強制險給付1萬5,970元,應視為被告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而予扣除。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而原告其遭詐騙時,當時失業,戶頭金額幾乎遭全數移出,生活快失去依靠,幾次想去自殺,尚有年邁母親要照顧,活在物質、精神折磨,請求精神慰撫金79萬9,410元。
另伊受有精神上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