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小字第881號民事判決
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機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6,735元、醫療費用780元、精神慰撫金6萬元等語。
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機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6,735元、醫療費用780元、精神慰撫金6萬元等語。
次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生活功能與自我認同均受嚴重影響,又因遭解僱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經濟壓力與身心煎熬相互交迫,迄今未能平復,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故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並無理由。
⑦精神慰撫金:3萬元(已算與有過失)。
另原告未能再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信用或其他人格法益之情,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不應准許。
4.精神慰撫金150,000元。
是原告以此主張,請求本院一併於本件精神慰撫金斟酌云云,即屬無據。㈢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下同)3,318元、道路救援費用6,300元,且因為煞車失靈,導致原告開車時,差點發生車禍,之後開車時,也都要看煞車油管,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故一併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原告因本件事故造成上開傷害,有前揭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足見原告所受傷害,確令其肉體及精神均蒙受相當之痛苦,是其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伊因而支出醫療費531,470元、醫療用品8,127元、就醫交通費用3,630元、看護費用475,700元,並因精神受有相當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60萬元,扣除已請領之強制險
原告因而受有醫療費用4,119元、醫材費用2,060元、工資損失17,154元等損害,並請求精神慰撫金56,667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⑶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過高,請予以酌減。
元3萬1,442元同意給付3萬1,442元4手錶及手機維修費2萬1,390元1萬2,873元同意給付1萬2,873元5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2萬5,000元同左不爭執6精神慰撫金
⒉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受有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5萬元等語。
玆審酌前述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12萬元為適當。
②被告A03傷害原告身體之精神慰撫金3萬元。
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醫療費用2,470元、就醫交通費用71,500元、修車費用3,800元及精神慰撫金350,000元等損害,合計427,770元。
㈡連麗秀部分:醫療費37萬6222元、就診交通費6150元、親屬看護費22萬8000元、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22萬5000元、受傷痛苦之精神慰撫金50萬元、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
⒌精神慰撫金:被告亦因本件事故受有精神上之損害,爰以精神慰撫金10萬元之請求,向原告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