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又原告因被告上述性騷擾行為,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又原告因被告上述性騷擾行為,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又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迭經更改,請請求金額過高,請求本院依法酌減等語。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此外,原告因系爭傷害承受身體疼痛、治療不便、生活與工作受影響,造成原告相當程度之精神痛苦,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
㈤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僅受輕微擦撞,而非重大傷勢,其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過高,請求本院依法酌減。
另被上訴人所受系爭傷害尚非嚴重,原審認定被上訴人得請求20萬元精神慰撫金,亦屬過高等語置辯。
再觀諸原告並未提出就醫紀錄,且至今仍在同一職場任職,近日更榮獲公司內部獎項,足見原告所受損害甚微,則其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顯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㈧原告請求頎蹟公司給付精神慰撫金3萬4,900元,有無理由?
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及工作收入、及本件交通事故發生過、原告所受身心痛苦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金額以8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部分,礙難准許。
⒌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以5,000元為合理。㈡又原告已請領強制險給付1萬5,970元,應視為被告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而予扣除。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而原告其遭詐騙時,當時失業,戶頭金額幾乎遭全數移出,生活快失去依靠,幾次想去自殺,尚有年邁母親要照顧,活在物質、精神折磨,請求精神慰撫金79萬9,410元。
另伊受有精神上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
㈦精神慰撫金:被告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原告必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五、綜上所述,原告得主張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㈡精神慰撫金金額之認定⒈原告甲男、甲母起訴請求以甲男受性侵害(猥褻、性交)之次數為精神慰撫金計算基礎,惟以:⑴受侵害次數雖與受害嚴重程度有關,惟就民法第195條之非
臺幣(下同)11,947元,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玻璃修繕費用15,000元、財物損失11,947元、提供警方使用之隨身碟499元、安裝捲門鎖頭1,200元、精神慰撫金
以徒手拍打原告許○勛臀部(下稱系爭傷害行為),造成原告許○勛右側臀部挫傷(下稱系爭傷勢),而致原告許○勛受有如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620元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⒋精神慰撫金部分: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⒉交通費用:11,000元、⒊看護費用8,000元、⒋精神慰撫金80萬元。共計1,263,954元等語。
本件原告係主張鐵捲門遭毀損,是其所受損害應為財產上之損害,並未因此受有人格權之侵害,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亦屬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