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
原告因本件事故造成上開傷害,有前揭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足見原告所受傷害,確令其肉體及精神均蒙受相當之痛苦,是其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原告因本件事故造成上開傷害,有前揭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足見原告所受傷害,確令其肉體及精神均蒙受相當之痛苦,是其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伊因而支出醫療費531,470元、醫療用品8,127元、就醫交通費用3,630元、看護費用475,700元,並因精神受有相當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60萬元,扣除已請領之強制險
原告因而受有醫療費用4,119元、醫材費用2,060元、工資損失17,154元等損害,並請求精神慰撫金56,667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⑶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過高,請予以酌減。
元3萬1,442元同意給付3萬1,442元4手錶及手機維修費2萬1,390元1萬2,873元同意給付1萬2,873元5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2萬5,000元同左不爭執6精神慰撫金
⒉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受有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5萬元等語。
玆審酌前述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12萬元為適當。
②被告A03傷害原告身體之精神慰撫金3萬元。
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醫療費用2,470元、就醫交通費用71,500元、修車費用3,800元及精神慰撫金350,000元等損害,合計427,770元。
㈡連麗秀部分:醫療費37萬6222元、就診交通費6150元、親屬看護費22萬8000元、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22萬5000元、受傷痛苦之精神慰撫金50萬元、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
⒌精神慰撫金:被告亦因本件事故受有精神上之損害,爰以精神慰撫金10萬元之請求,向原告主張抵銷。
爰審酌兩造學歷、工作等(卷151、153頁),暨雙方之身分、地位、收入、被告過失程度、原告所受傷害、精神上痛苦的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000元為適當。
3.精神慰撫金:原告右膝本有舊傷,因系爭事故導致患部紅腫挫傷、痛楚劇烈,生活極度不便,受有精神上之損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
且原告因受上開傷勢,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故被告亦應賠償相當之慰撫金,爰請求被告應另賠償精神慰撫金212,464元,以上共計510,461元。
嚴重影響發育;A11、A12則為A10之父母,家庭本來美好,因A15之侵權行為,生活突生劇變,其等基於父母身分對未成年子女保護之法益受到嚴重侵害且情節重大,故分別請求精神慰撫金
㈡原告遭被告乙女、黃采妍為系爭恐嚇非行,精神上受有痛苦,爰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爰另請求被告應賠償30,000元精神慰撫金。以上共計91,487元。
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認諾等語。
7、精神慰撫金6萬:原告因本件車禍,除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心理亦受到極度創傷,且有後遺症,造成起路姿勢不良,且影響睡眠品質,故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6萬元。
原告因系爭事故造成上開傷害,有前揭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足見原告所受傷害,確令其肉體及精神均蒙受相當之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