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744號民事判決
⒎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過高。⒏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⒎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過高。⒏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收入及財產(見限閱卷)等情,認原告得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
原告就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已如前述,其主張精神、肉體受相當痛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為此伊支出醫療費200元,並受有不能工作損失375,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00,000元等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聲明所示
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屬於個人隱私資料,僅予參酌,爰不予揭露),兼衡本件車禍事故之狀態及原告所受傷勢之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卷附財產所得資料,兼衡以被告侵害原告身體法益之不法行為態樣及程度、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本件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
從而,原告主張其因被告2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即無所據,不應准許。
⒊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精神慰撫金金額以若干為合理?㈢兩造嗣後均不得再提出其他爭點。
㈥精神慰撫金:被告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原告必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自得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醫療費用4,000元、精神慰撫金56,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元,及自11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卷附財產所得資料,兼衡以被告侵害原告身體法益之不法行為態樣及原告所受傷勢、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50,000元,尚屬過高,
傷害),並致原告受有醫療費、醫材費(新臺幣)2,870元、就醫交通費600元、上下班工作5,600元、車輛損失91,000元、財物損失1,470元、薪資損失3,600元、精神慰撫金
㈢上訴人因系爭傷害,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以若干為當?㈣兩造過失比例以若干為當?
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4,556元及精神慰撫金500萬元等語。
被告無故侵入其所有土地之行為,致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語。
⒋精神慰撫金:原告請求金額過高,應以2,000元為適當。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⒏精神慰撫金:6萬4,455元。⒐合計60萬4,730元。
為此伊支出醫療費304,226元、醫療用品費4,827元、交通費480元、看護費121,000元,並受有不能工作損失134,550元及精神慰撫金500,000元等損害
㈡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5萬元,有無理由?
⑵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原告陶麗惠為被害人許文竭之配偶,夫妻2人鳒鰾情深,其年老喪偶,心中遭受嚴重打擊,至今仍無法釋懷,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請求2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