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簡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被告係故意傷害原告,並考量原告所受傷勢及原告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2萬元為適當。
,被告係故意傷害原告,並考量原告所受傷勢及原告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2萬元為適當。
㈤、原告得請求多少精神慰撫金?㈥、原告總計可以請求多少損害賠償?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9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100萬元精神慰撫金為合理。
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太高等語置辯。㈡被告A04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⑷基上,上訴人得請求給付之金額為精神慰撫金2萬元。
至原告另請求被告應賠償其25,000元精神慰撫金云云。惟依民法之規定,精神慰撫金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語。
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醫療費新臺幣(下同)10,820元、醫材費1,599元、看護費33,000元、交通費680元、不能工作損失54,940元之損害,並應得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400,000元。
查原告因本件車禍而受有身體上之傷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⒊精神慰撫金50萬元。
7精神慰撫金100,000元認為被上訴人並未受傷,如認有受傷則請求酌減。
查原告因遭被告以系爭言論辱罵而名譽權受侵害,其精神上自感痛苦,是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爰衡酌被告上揭行為,已使原告受有恐懼、不安,致身心受有相當痛苦,並斟酌被告之過失及可歸責事由、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5萬元為適當。
㈧精神慰撫金部分:請鈞院審酌降低金額。㈨原告已申請汽車強制責任保險89,272元,應依法扣除。㈩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查原告因本件車禍而受有身體上之系爭傷害,其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經查,原告因被告前述侵權行為受有損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則原告依前揭規定據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有憑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萬元。㈡被告應將本件判決書全文刊登於「經濟日報」頭版。
㈤精神慰撫金原告雖主張其因本件事故受傷,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3,000元等語,然原告並未舉證其因本件事故受傷,已如前述,原告復未能提出有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