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13年度東原簡字第20號民事判決
查原告等人為被害人黃武雄之配偶及子女,被害人黃武雄因系爭事故死亡,其等分別遭受喪夫、喪父之痛,精神上當受有莫大痛苦,自均得請求被告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查原告等人為被害人黃武雄之配偶及子女,被害人黃武雄因系爭事故死亡,其等分別遭受喪夫、喪父之痛,精神上當受有莫大痛苦,自均得請求被告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㈢伊因被告上開行為而受有非財產上之精神損害,因此,請求被告賠償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⒋精神慰撫金150,000元:原告所受損失僅為財產上之損失,亦無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人格法益受侵害,自無從請求精神慰撫金。
身心俱疲飽受痛苦折磨,罹患重度憂鬱症與嚴重失眠,多次進出身心科診所治療,日後還須至復健科診所進行復健,傷勢已摧毀自身免疫系統與健康,使家庭陷入無止盡混亂,請求精神慰撫金
元)、原告乙○○4,432,039元(計算式:扶養費1,432,039元+精神慰撫金3,000,000元)。
況亦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佐(見本院卷第37至47頁),並參以被告所為實際加害情形,及兩造爭執之原因、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
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係因被告管理、維護系爭農場有缺失所致,被告應賠償原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4萬5,422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及不能工作之損失29萬6,340元,
繳納之上金額;就⑤部分,原告得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另因被告應成立侵權行為,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上開共814,200元金額及精神慰撫金
3.綜上,原告得請求賠償之數額為系爭機車維修費4萬6,247元元、精神慰撫金1萬6,000元,合計6萬2,247元(計算式:4萬6,247元+1萬6,000元=6萬2,247元)
㈢被上訴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為何?
11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1,000,000元。80,000元。原告請求金額合計:3,298,695元。4,135,887元。
6精神慰撫金150,000元。50,000元。請求金額合計:309,978元本院認定合計金額:164,864元。
㈤原告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過高,應予酌減等語。㈥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5、精神慰撫金10萬元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背架費23,000元、原告機車修理費10,830元,並受有1個月看護費損失36,000元、3個月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82,410元;原告因身體受傷造成精神相當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
㈡原告游文吉等21人主張系爭墳墓遭被告毀損,系爭遺骨及墓碑遭被告取走,損害原告遷葬意思決定自由之人格權以及祭祀祭祖之人格權,請求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⒑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⒒衛浴設備、休養床組費用17,300元。⒓合計:5,930,680元。
⑺原告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過高,應予酌減。
又被告侵害許聰仁身體健康、原告身體健康及名譽權,應分別賠償許聰仁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353,035元,爰就原告部分,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95
年度偵字第32390、34162、39935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3號所載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712萬291元,加計系爭起訴書未列犯罪事實、精神慰撫金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