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
爰參照丙○○傷勢在家休養期間與傷勢定著狀況、原告乙○○、丙○○經判准精神慰撫金數額、丙○○並另判准看護費用,認原告甲○○、丁○○之精神慰撫金,以各30萬元為適當。
爰參照丙○○傷勢在家休養期間與傷勢定著狀況、原告乙○○、丙○○經判准精神慰撫金數額、丙○○並另判准看護費用,認原告甲○○、丁○○之精神慰撫金,以各30萬元為適當。
此外,伊因系爭傷害受精神上痛苦至鉅,而有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600,000元,合計受損害1,968,714元。
並受有醫療費177,314元、醫療用品5,949元、看護費396,000元、交通費3,421元、不能工作損失590,256元、機車維修費34,700元、財產損失3,789元、精神慰撫金
㈢原告3人因系爭漏水事故,請求被告賠償其等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⒌精神慰撫金: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亦為民法第195
足以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而情節重大,已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並造成原告身心受創,爰依民法第184、185、193、19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財產上損害20萬元及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⒌精神慰撫金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身心受創,受有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共計168,733元(細項:醫療費用119,883元、機車維修費23,850元、精神慰撫金25,000元),然僅全部請求
並考量其等財產情形,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限閱卷第5至12頁),及兩造前揭所為對婚姻、生活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
所示言詞,係屬相對封閉環境,且高市盲協會員對原告褒貶不一,惟前開言詞可觸及人數甚多,堪認已對原告名譽造成相當之損害等一切情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恢復過程的生活不便等一切情狀,乃認其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5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無理由。
⒌精神慰撫金1,002,105元⑴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苦,難以撫平,故向被告請求2,00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
黃玉華」之印文及使用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與訴外人啟程營造簽訂契約及開立發票,侵害被告姓名權、隱私權,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規定,應賠償被告精神慰撫金
四、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認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之翌日(即113年5
並參酌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財產、所得(外放不公開證物袋),及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原因、被告侵害情節、原告受害程度、被告侵權行為發生之場合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上訴人為大學畢業、工程副理、月入約5至6萬元等情(見重簡字卷第78頁),復參以被上訴人所受骨折傷勢、精神上所受痛苦及上訴人本件侵權行為等一切情狀,認為被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下列損害:⒈系爭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6,058元⒉7日之營業損失32,991元⒊精神慰撫金
療器材費用15萬3,358元、看護費用20萬5,200元、改建無障礙衛浴而支出費用9萬5,375元、裝置義肢輔具費用123萬元、休養期間薪資減少之損失12萬1,118元、精神慰撫金
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上訴精神慰撫金標的金額20萬元,扣除原審判決准許精神慰撫金15萬元,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