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4年度羅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㈤、綜上,原告請求有據者合計為25,250元(即醫療費用1,050元+看護費用4,2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元)。
㈤、綜上,原告請求有據者合計為25,250元(即醫療費用1,050元+看護費用4,2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元)。
⒉精神慰撫金方面:本院審酌原告3人遭受喪夫、喪父之痛,精神上顯然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以及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3人各請求精神慰撫金370萬元、
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有甲傷害,其身體及精神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實屬重大,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80,000元。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系爭事故為全責,B車維修費請依法折舊,民法第195條並無規範財產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查原告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而有如上所述之傷害,堪認身心均受有痛苦,其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車輛殘值及出庭請假之交通費用與工作損失費用新臺幣(下同)390,000元部分(總額40萬元-精神慰撫金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1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2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但僅記載請求薪資與精神慰撫金共57萬6,000元,應說明得請求2年半薪、2年每月3,000元精神慰撫金期間之依據與計算方式。
(二)若構成侵權行為,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多少為適當?
㈤、精神慰撫金50萬元部分: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
5.就精神慰撫金部分:本院衡諸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式、所造成之傷害及其程度,復參酌兩造之年齡、智識、侵權行為情況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
(二)若構成侵權行為,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多少為適當?
經查:被告對原告為上開性騷擾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權,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原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1、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任何賠償,故原告精神上承受大之苦痛,故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600,000元。
沈大敬主張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23萬6040元等語,楊可欣抗辯沈大敬請求金額過高等語。
司:㈠系爭車輛配件新臺幣(下同)36,000元、㈡不能使用系爭車輛之租車費34,200元、㈢蘭花貨物損失美金19,100元;及請求被告給付甲○○㈠醫療費用450元、㈡精神慰撫金
六、精神慰撫金方面:本院審酌本件侵害情節、原告傷勢、就醫治療及休養狀況、精神痛苦程度,以及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為1萬元,較屬適當
二、原告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
萬餘元;被告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均如系爭刑事判決所載,是本院審酌原告所受之痛苦程度、被告之加害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認原告請求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