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1694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雖稱資訊自由、信用、隱私權遭侵害故請求精神慰撫金云云,惟依原告提出之事證尚難認被告幫助洗錢之行為有造成原告前開人格權之侵害,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73,011
本件原告雖稱資訊自由、信用、隱私權遭侵害故請求精神慰撫金云云,惟依原告提出之事證尚難認被告幫助洗錢之行為有造成原告前開人格權之侵害,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73,011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無法免徵土地增值損害22596元及精神慰撫金7404元,合計共3萬元,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⒊綜上,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額各得請求喪葬費用162,533元(計算式:487,600元3人=162,5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及精神慰撫金1,500,000元,合計每人各為
⒉精神慰撫金: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精神慰撫金」共100,000元云云,本即俱欠適法依據而非可取。
㈢被告於本件事故亦受有150元之醫療費用、機車維修費用19,050元之損失,另請求精神慰撫金2萬元,主張應抵銷。㈣原告為肇事主因,被告為次因,主張原告應負8成責任。
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600元本息(含車輛修繕費用600元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附民卷第5-7頁)。
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之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及健康權,致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2、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則於8萬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以上合計共80,890元。
㈤看護費用15,400元㈥精神慰撫金300,000元。綜上共計為346,009元。
為此,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26,232元、系爭機車修理費用20,900元及精神慰撫金52,868元等語。
4.精神慰撫金部分: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
㈢再按精神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
照顧1個月,故以全日看護每日2,000元×30日=60,000元)、勞動能力減損180,000元(擔任工程工人月薪45,000元×受傷後4個月無法工作期間=180,000元)、精神慰撫金
1萬元為適當,被告辯稱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過高等語,尚屬有據。
附表編號請求項目請求金額(新臺幣)⒈自114年5月1日起至治療終止日止之每月工資3萬3800元⒉114年3、4月工資補償2萬2451元⒊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100萬元⒋精神慰撫金
上訴人因受到上開暴力傷害產生後遺症即創傷症候群,致憂鬱症復發,上訴人身為作家、出版人及編輯之工作停止且收入銳減,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
⒋精神慰撫金: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㈡孫千瓴是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以若干為當?
是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連華軍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