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5.未來諮商之交通費13萬7,280元等損害,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A女精神慰撫金600萬元、賠償A女之父母慰撫金各200萬元。
5.未來諮商之交通費13萬7,280元等損害,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A女精神慰撫金600萬元、賠償A女之父母慰撫金各200萬元。
⒊另原告未無舉證其因滲漏水而受有精神上損害,其請求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等語。⒋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4、精神慰撫金部分:⑴、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被上訴人每想起上訴人所言、表情,即高度感受被冒犯、侵犯,並不願與上訴人見面,上訴人之行為對被上訴人人格權、健康權、名譽權均有侵害,爰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
而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非財產損害賠償,其估算更需考量雙方之學歷、經歷、家庭生活狀況、經濟狀況等等一切因素進行核算。
據兩造陳述在案外,並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見本院限制閱覽卷第7、15至19頁),暨兼衡原告所受傷勢、事發過程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與黃唯哲之上開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下男女交往之分際,顯然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令原告精神上承受極大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5萬元,及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⒌至於就郭彤羚、莊貴嵐申請法定扶養費、精神慰撫金,郭彤羚另申請殯葬費等各項損失之犯罪被害補償金,均遭原處分依犯保法第10條規定決定不予補償20%部分,經查被害人是因所僱用之裴姓及徐姓受僱人
化縣彰化市調解委員會(109年刑調字第503號)與訴外人即被保險人林思妤達成和解(參原證2,見本院卷第21頁),即就訴外人洪念彤因系爭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後續療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以
⒊精神慰撫金:查對於上訴人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原審業於判決理由載明其判斷之依據及衡酌兩造之身分、經濟狀況、事件發生過程、被上訴人甲○○行為態樣、侵害情節、上訴人精神損害
3.綜上,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金額為163,637元(計算式:醫療、看護及交通費用93,637元+精神慰撫金70,000元=163,637元)。
⒉因上開漏水事件致上訴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48,500元,有無理由?
3、精神慰撫金: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上開傷害,致原告在路口等紅燈時,也深怕遭後方來車追撞,甚至不敢騎機車,故請求精神慰撫金6,000元。
㈣就慰撫金部分,本院審酌兩造僅為服務仲介之一般社交認識,被告竟故意猥褻原告,造成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及其程度,足見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30,000元,惟本件事故僅造成原告財物損失,並未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其精神慰撫金,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精神慰撫金各3,000,000元。
此外,伊因本件事故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亦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30萬元,應屬適當,A01請求黃于甄再給付精神慰撫金70萬元,及黃于甄抗辯A01請求之金額過高云云,均不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