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簡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
,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
簽立,該契約之效力及於原告等情(見本院卷第302-304頁),惟否認原告應就黃○○之系爭債務對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則被告應就原告與黃○○成立連帶債務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是侵權行為之成立須具備:有加害行為、有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須具不法性、侵害他人之權利、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須有因果關係等構成要件,並應由主張有侵權行為發生之人就上開各項要件負舉證責任
而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
:被告是否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又此攸關被告是否成立本案犯行之重要爭點,自應以積極證據證明至足使法院形成無合理懷疑之確信,並應由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
另就系爭房地之價值,原告未委由第三公正單位估價鑑定,僅泛稱以系爭房地鄰近房屋之實價登錄價格作為系爭房地之價值,未盡舉證責任,其結算方法違反誠信原則,無從作為清算之基礎等語
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42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行為一經成立發生票據債務後,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存在,不負舉證責任
次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
此外,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
本件被告抗辯其同意簽立系爭協議及保證書之意思表示,係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自應由被告就得行使撤銷權之要件負舉證責任。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項之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停止適用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
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又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91號判決意旨參照)。
於本件認可收養事件,被收養人生父A04對被收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攸關收養契約是否需經A04同意,上開利己事實即應由抗告人負擔舉證責任
原告向被告A05請求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此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之規定,其應先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然原告並未舉證其實際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何?
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