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撤銷錯誤或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則原告應就其意思表示之內容錯誤或受詐欺乙節,自負舉證責任。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被告是否構成累犯,首應由檢察官於起訴書內加以記載,或至遲於審判期日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時以言詞或書面主張,另就有關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亦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是本件被告對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於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建物之事實並不爭執,自應由被告對有權占有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
責任,依前開所述,自應由原告就被告有以自己之行為表示授予張華玲、陳繹全,委託原告出售系爭建案,或知悉張華玲、陳繹全表示其為被告之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
又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
亦即本院認檢察官僅說明上詞,仍未達已具體說明被告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必要之程度,自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已盡實質之舉證責任,爰將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上開前科,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明,並且將被告刑案查註表附於偵查卷宗,一併送交法院,應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已為主張並盡其舉證責任
,若僅使事實關係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行政法院仍應認定該處罰構成要件事實為不存在,而將其不利益歸諸於上訴人,此係客觀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則原告就其所主張該印章早經失竊而遺失,系爭遺囑上所蓋之印文自遭人所盜蓋云云,揆之前開說明,自應由其就此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
,僅有128,320元之部分(整理如附表)係遭被告及黃得祐、黃鉦元等人所提領、轉交,而原告亦無提出其他事證證明被告亦有參與其餘部分之詐欺犯行,從而,本於上述揭示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而檢察官就起訴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證據不足積極證明被告有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諭知無罪判決。
至陳妍孜雖自認原告之請求,然因原告未盡權利發生事實之舉證責任,本院亦無從僅因陳妍孜之自認而為原告該部分有利之認定。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條之適用,須具備二個要件,即主觀上,需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另客觀上,須其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此二者均應就具體事實決之,由主張者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