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復
一詞在我國法律中使用廣泛,意義、性質也不盡相同。例如:藥事法第99條之1的「申復」是一種訴願先行程序,沒有經過「申復」就不能提起訴願;所得稅法第84條的「申復」,則是納稅義務人可以於一定期間內向稽徵機關陳明是因何種正當理由而不能按時到達備詢。所以,「申復」的實際意涵,仍須視個別法律規定之內容而定。
鑑定
解釋一:刑事訴訟程序中調查證據方法的一種,係指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其專門知識或利用專門知識的判斷而為的報告。例如車禍原因或責任的鑑定。 解釋二:鑑定是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方法之一。刑事案件若涉及特別知識或經驗時,交給具有相關知識的專家,對於待證事實,藉由專業知識與經驗,以及客觀、中立性的科學,做出適當判斷,提供給法院參考,確保犯罪事實認定之公正明瞭。審判者並非全知全能,面對日趨複雜、專業化之犯罪行為,引進特別知識、經驗,藉由其他專家輔助,來認定犯罪事實,正是釐清事實的必要方法。 刑事鑑定運用的範圍,按案件性質而決定。最常見到的是責任能力之精神鑑定,此外,按照目前司法院鑑定機關名冊分類,可分為:醫療過失、毒品尿液、鑑識工程、土地測量、鑑界鑑價(含動產、不動產)、機械設備、交通事故、會計、槍砲、彈藥、刀械、其他等十一類,所包含的範圍非常廣泛。而且是否交付鑑定,也是由法官或檢察官按照個案來裁量決定的。決定交付鑑定後,按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可分為選任鑑定人與機關鑑定二種。
附屬刑法
例如: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商標法、民用航空法、公司法、藥事法等,都不是「刑法」,但這些法裡面,分別隱藏了刑罰的制裁規定。
人口販運
其定義規範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 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 作或摘取其器官。」或「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法條競合
又如,安非他命雖是第二級毒品,但也是藥事法規定的「禁藥」。所以被告明知為禁藥安非他命而轉讓給他人,同時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屬於法條競合,依照「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只要依照轉讓禁藥罪論罪、處罰即可。
轉讓禁藥罪
再以原價、低於原價甚或無償讓與他人,即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原因自由行為
解釋一:行為人有意使用酒精飲料或其他麻醉劑之類的物品使自己處於酩酊狀態中,從而使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但因作為其無責任能力之原因的飲酒等行為之時該行為人尚有責任能力,因此該行為人實際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之後所為之犯罪行為的有責性缺失來企圖規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處罰。例如:小明為藉酒壯膽殺仇人,自行飲用一瓶高梁酒,於酒醉狀態下將仇人砍死。 解釋二:在某些特別的案例中,犯罪人會採用取巧的犯罪手法,設法讓自己在沒有責任能力的情況下犯罪,用這類手法所為的犯罪,一般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所導致之犯罪。常見的「原因自由行為」犯罪手法是:犯罪人為了損害別人而先讓自己喝醉,在喝醉後陷入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然後再實行犯罪行為。因為他先前喝酒,導致實行犯罪行為時欠缺責任能力,無法成立犯罪。 例如甲想殺乙,卻害怕見血,為了壯膽,在晚上7點喝了好幾杯威士忌,酒醉後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在8點拿刀刺殺乙。一般而言,8點時甲拿刀刺殺乙才是典型的殺人行為,甲是否成立犯罪,當然應該依照8點當時的「刺殺行為」來判斷,問題是:甲雖然在8點殺人,但這個時候他已經因為先前7點喝酒的緣故,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殺人時既然沒有責任能力,理論上就應該不成立犯罪。然而,若我們接受甲無罪,不就表示刑法許可犯罪人先喝酒,讓自己沒責任能力,接著作什麼壞事都可以了嗎?這樣的結論顯然不甚恰當。刑法不能接受甲無罪的結論,為了解決這種困擾,刑法開發出了「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當犯罪人在先前有責任能力的時候,為了讓自己在酒精或麻醉效果影響下實行犯罪行為,喝酒或服用麻醉藥物(原因行為時點,具有自由的精神意識),使得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後,再於這種狀態下實行犯罪,雖然犯罪時沒有責任能力,但既然犯罪人先前喝酒時已經有強烈的犯罪意思,又自行引發責任能力的障礙,他應如同有完全責任能力人一樣,負擔正常且一般的刑事責任,甲在7點有殺人意思,也明知喝酒會影響接下來的責任能力認定,出於「酒醉後殺人」目的而喝酒,再於8點時殺人,依據原因自由行為的理論,他仍然會成立完整的殺人罪,而且不能適用刑法第19條的減免刑罰規定。
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
即屬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轉讓,並因而致人於死,即觸犯藥事法第83條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訴 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理由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竹簡 字第 237 號刑事判決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簡 字第 283 號刑事判決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382 號刑事判決
經核其此部分行為顯與藥事法牙保禁藥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而應成立販賣毒品罪無訛。是以,被告以其此部分行為應成立牙保禁藥罪,顯屬無據,要無足採。本院再參酌被告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522 號刑事判決
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 侵上訴 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嗣經原審審理後認被告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2罪)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決被告共同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 聲 字第 1389 號刑事裁定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等罪(關於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嗣經被告撤回上訴),嫌疑重大,且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數量非低,...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 聲再 字第 202 號刑事裁定
等語(見聲再卷第29頁),又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是聲請人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下,擅自輸入本案含大麻二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竹簡 字第 243 號刑事判決
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二、核被告鄭晶今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至移送意旨認被告違反同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然因本案尚無相關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係明知為禁藥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訴 字第 400 號刑事判決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115 號判決
並參照輔助參加人110年10月21日函可知,公司從事藥事法定義之新藥或已取得專利之原料藥均可列為高度創新之研發活動。原告於復查及訴願程序已針對所列4項研發計畫分別取得我國、美國及日本專利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聲保 字第 134 號刑事裁定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慶陽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6年10月5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簡 字第 218 號刑事判決
且於本案前5年內有因施用毒品、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之紀錄,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訴 字第 457 號刑事判決
三、至移送意旨認被告之行為另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惟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上揭扣案禁藥,是伊先前為警查獲後所剩餘等語,而本件並未查得被告輸入上揭禁藥之進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2076 號刑事判決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405 號刑事判決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 聲 字第 1332 號刑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更正為「藥事法」;附表一編號2至6之「最後事實審」欄中之「判決日期」欄,均誤載為112年3月2日,均更正為「111年11月3日」),均經分別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 聲 字第 1273 號刑事裁定
受刑人未表示意見,合先敘明。㈡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 抗 字第 868 號刑事裁定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違反藥事法(有期徒刑4月共4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受刑人於112年1月入監時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 聲 字第 850 號刑事裁定
藥事法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10/09/07110/09/07109/02/24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