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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230號(編號1至8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78罪名竊盜藥事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7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嫌,請以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論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3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靖雄上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和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與藥事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別認被告鄭世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和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與藥事法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甲○○前於民國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22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被告2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有逃亡之虞,命其等自民國115年7月15日起羈押3月,合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2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2231號上訴人即被告王厚升選任辯護人李振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柏豪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刑之加重事由:⒈肇事逃逸部分,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說明:⑴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①107年度簡字第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②107年度訴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毒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被告現因違反藥事法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219號刑事案件繫屬中,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衡諸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8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基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案依卷內證據所示,並無上開之應加重情事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即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2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A03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並屬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管制藥品,除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製造者外,屬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規範之未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9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398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雅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楊淑青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減輕其刑事由,而得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③被告楊淑青犯後坦承犯行、被告蔡炎成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之態度;④被告楊淑青於本案行為前有因詐欺、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5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偽藥罪。韓安志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4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記官洪于捷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9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本案既已適用藥事法規定論處,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沒收部分即應依藥事法或刑法相關規定,自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收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被告吳東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1159068864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15年執己字第3410號)在卷可憑;且被告除執行上開徒刑外,尚有另案即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98號違反藥事法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30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陳朝煜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復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列管之禁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分別為下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緝字第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緝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承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15960號被告洪朝安(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洪朝安前因竊盜、藥事法案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4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及(二)段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段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未造成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財務上的損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學歷為國中肄業、離婚需扶養一名未成年小孩、另案入監執行前擔任臨時工維生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以及斟酌被告有違反藥事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訴緝字第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1.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真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9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所為轉讓偽藥犯行,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之法規競合關係,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罪刑,然於量刑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4附表三編號4A05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5附表三編號5A05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藥事法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藥事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林哲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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