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簡字第16號判決
查被告王翊瑄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業於民國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自104年12月4日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決
9條定有明文;而未經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除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外,即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前段之禁藥,藥事法第22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869號判決
本件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於民國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4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八六號判決
換言之,成藥除了藥事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五十一條外,與其他藥事法條文無關。因此,藥事法第二十八條「‧‧‧之藥品」與「成藥」無涉。否則「固有成方製劑」將如何處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41號判決
再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乃以「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偽藥」或「禁藥」,於藥事法第20條、第22條各有其立法定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2105號判決
五、上訴人上訴意旨復以:由藥事法第49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立法過程,及其後修正過程暨同法第28條、第32條規定,可知藥事法第49條之立法原意是針對藥商加以管理,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8號判決
⑵、系爭藥品既然不是藥事法第7條的新藥,就不能適用藥事法第48條之21,原告卻要把系爭藥品擴張等同於藥事法第7條所稱新藥,此與法律規定不符,並無可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
⑵、系爭藥品既然不是藥事法第7條的新藥,就不能適用藥事法第48條之21,原告卻要把系爭藥品擴張等同於藥事法第7條所稱新藥,此與法律規定不符,並無可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判決
;含有Diazepam、Bisacodyl及Furosemide成份之檢體,除非與行政院衛生署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輸入藥品許可證相同(含品名、成分含量、國外製藥廠等),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判決
同時檢索主管機關之函釋,以及藥事法之相關規定及立法理由,得出不違反藥事法第75條之結論,足證上訴人已善盡注意義務且無預見原處分之可能性,並不該當違犯藥事法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23號判決
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480號判決
三、論罪科刑:(一)按「禁藥」係指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而擅自輸入之藥品,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