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字第 11203511000 號
有關原以藥事法管理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油產品,因菸害防制法修正後納管,其法規適用疑義
- 法律字第 10803511320 號
藥事法第 1、49、50 條規定參照,藥品販賣流通設有相關限制,除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別有規定應優先適用外,有關人用藥品販賣流通,似須符合上述藥事法規定,方得為之
- 發法字第 1080010426 號
藥事法第 45 條之 1 及其授權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5 條第1 項已規定就接獲之死亡及危及生命等不良反應通報案件副知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如涉及個人資料之利用,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通報辦法就第 4 條第 3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嚴重不良反應案件未有規定,應適用個資法,惟通報義務人並非個人資料當事人無法代為同意,與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第 16 條但書第 7 款經當事人同意之規定不符,建議宜於通報辦法增訂相關規定
- 法律字第 10703513150 號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一行為同時違反藥事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倘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因其裁處權罹於時效而不能進行裁處,仍有法定罰鍰額較低而裁處權時效尚未消滅規定可資適用者,仍得由該尚未罹於裁處權時效之法律主管機關依法另為裁處
- 106年度署聲議字第 35 號
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 15 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 93 條、第 113 條定有明文。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下同)84 年 3 月 22 日秘臺廳民三字第 04686 號函釋、最高行政法院89 年度判字第 3354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 40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公司亦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而因公司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涉及其執行當事人能力存在與否,故行政執行分署亦得依職權調查相關事證以認定公司有無完成合法清算,非逕以公司業經法院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即認定其法人人格已消滅。查異議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120 萬元,由乙○○一人出資並登記為董事,異議人經主管機關於 103 年 11 月 5 日解散登記,法院固就乙○○聲報異議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惟移送機關函復行政執行分署略以:異議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行政處分及衛生福利部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中,故異議人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法人格消滅之效果等語,並檢附異議人行政訴訟補充理由(一)狀繕本供參,異議人於該書狀自陳異議人就本件行政救濟事件尚有現務並未了結,是異議人之清算自未合法完結,縱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准予備查,其性質僅屬非訟事件,仍應認清算程序尚未終結,不生公司人格消滅之法律效果。依前開函釋、判決意旨,異議人未經合法清算完結,法人人格自未消滅,行政執行分署仍應依法執行。
- 法制字第 10502521390 號
法務部就「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502515580 號
法務部就「藥事法」第 88 條修正草案之法制意見
- 法律字第 1030350814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參照,該條例第 4條規定如係「授權」,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製藥工廠亦屬藥事法第 58 條所規範藥物工廠時,該署似亦得依藥事法第 58 條規定處理。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係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8 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命令,從而該署依處務規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第一級、第二級藥品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業務,委託民間製藥公司辦理,於法並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00020550 號
藥事管理依藥事法第 1 條規定,該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又向國內輸入農工礦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商品檢驗法第 3 條執行檢驗
- 法律字第 0950022324 號
旅客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藥事法之案件,應分別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