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82號行政判決
本件有關土地交換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自應依法律規定,茲系爭函釋規定重新計算補徵,已涉及人民實質稅負問題,縱使其規定符合土地增值稅課稅之目的,惟逕以行政函釋辦理
本件有關土地交換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自應依法律規定,茲系爭函釋規定重新計算補徵,已涉及人民實質稅負問題,縱使其規定符合土地增值稅課稅之目的,惟逕以行政函釋辦理
被告接受註銷申請當時,盛芳記美食部均無設立登記期間有任何銷貨紀錄之證據,依前開財政部之行政函釋,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以未領用購票證及未購買統一發票即予以科處營
,尤其假其解釋權,逸脫法律保留原則範圍,以達其行政目的,如此立法上之怠惰,竟賴由行政機關以行政函釋代之,實已違反憲法上權力分立之精神。
被告為避免違法之行政處分如繼續有效存在造成利害關係人權益損害擴大,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法院確定判決及前揭行政函釋撤銷臺北市松山區公所78年7
月25日臺內營字第0910009905號、93年4月27日臺內營字第0930083475號作成有關「已擔任非營造業之公司負責人,不得再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行政函釋
.4.揭示(Disclosure):稅捐義務人倘若在稅捐申報書或其附件說明書上,充分完整的揭示說明與課稅基礎的個別項目有關的事實及或法律問題,甚至以誠信的方式挑戰行政函釋的合法性
⑶依租稅法律明確性原則下,本就不容許行政機關擅以行政函釋或命令替代租稅法律。
(證物七)上開財政部行政函釋第㈠~㈢項中所指應課徵何種稅捐,各不相同,蓋第㈠項係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前孳生之利息而取得者,應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
地政機關須依相關規定重新分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至於土地增值稅課徵計算方式,亦於土地稅法第28條、第31條所明定,其屬租稅法律,不容行政機關擅自以行政函釋或命令代替租稅法律
日台財稅第7520795號函釋,於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後,未於2年內依該法第174條之1規定而為修正,當於92年1月1日失其效力,則確定判決適用業已失效之行政函釋據為判決之基礎
原審遷就引用喪失消費者保護法精神的行政函釋─財政部頒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依據,驟下系爭契約無違法不當之處之論,顯然有違本於法律之確信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違誤,因此狀請法院依民
,其立法理由及行政函釋並非一般非法律專業人士所易窺見,且扣案之「KERORO軍曹」商品既屬「真品」,與一般非法重製物其材質較劣、價格較低不同,如此何能要求從事一販售商
條文規定甚為清楚,「退休」與「資遣」是截然不同的2種概念及制度,前揭勞委會之解釋,竟以自動退休勞工也適用第9條之1,不無子法超越母法之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11條之規定,該行政函釋自屬無效
地政機關須依相關規定重新分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至於土地增值稅課徵計算方式,亦於土地稅法第28條、第31條所明定,其屬租稅法律,不容行政機關擅自以行政函釋或命令代替租稅法律
③故被告機關援用前開行政函釋及會議紀錄為處罰依據,自屬違法。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臨時僱用人員如擔任之工作與上開人員相同者,自屬上開人員範圍,均應適用該法規定,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月6日(86)台勞動一字第053875號行政函釋在案
夫妻分居時難以自行選定一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困境所為必要之釋示,對於納稅義務人為有利,徵諸法律保留原則之目的在防止人民之自由權利遭到政府非法之不利限制,即難謂有利人民之行政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謀之不忠實行為或詐欺行為所致被保險人之財產損失為承保範圍,惟其不保事項後者較前者為多,另該二保單之保險期間、保險金額等亦稍有不同,…」(見本院保險上更㈠卷第54頁之行政函釋
然財政部未透過修法解決本件爭議,反而以行政函釋便宜行事,干涉私法交易空間,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財政部該函認應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顯係以「實質課稅」之名違反「租稅法定」之實,被告違反依法行政原則,率以行政函釋課徵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