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425號行政判決
係「贈與」之見解,則徵諸系爭股票於贈與行為當時係未上市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則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及財政部向來行政函釋之見解
係「贈與」之見解,則徵諸系爭股票於贈與行為當時係未上市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則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及財政部向來行政函釋之見解
是以教育部為執行有關教師曾任各種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自得本於主管機關之職權,在不違反教師法、私立學校法等法律之意旨下,發布相關行政函釋,以俾被上訴人行使職權之依據
況關於聯合執業之執行業務者,其執行業務所得之申報,財政部訂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相關行政函釋規範之,而此又為執行業務者每年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需注意之事項,故若彰化所是由上訴人與訴外人施振盛
終身壽險要保書、告知書、人壽保險投保須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附加各項附約)、國泰附加傷害保險給付特約條款、國泰平安保險附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法務部行政函釋公函等影本各一份為證
本件原告主張依財政部62年函釋應比照學術研究機構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免稅之適用,該行政函釋既具有授與人民利益之效果,則依
⒉稅捐稽徵機關此以行政函釋擴張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租稅減免權利限制之措施,固不乏其考量之前提正當性,然而,該函釋所欲規範防堵者,為循機取巧試圖規避稅捐之情形
故內政部發布之上開行政函釋及命令,將寺廟分類為「私建」及「募建」,應無違反「法律保留」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200號、院字第817號解釋參照)。
⒏被告列舉駐歐盟兼比利時經濟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財政部關稅總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其本身等行政函釋,說明系爭貨物若具備DVI端子者,即屬於多媒體顯示器,
三、查本件現在即將行準備程序,參加人為上開行政函釋發布機關,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被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況本件實質關係乃信託移轉登記業如前述,且土地稅法等相關法規本無「信託移轉登記課徵稅捐」之規定,依據租稅法律主義及參司法院釋字第420號所揭精神,本不得課以稅捐,被上訴人竟以個案指示之行政函釋
是以教育部為執行有關教師曾任各種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自得本於主管機關之職權,在不違反教師法、私立學校法等法律之公平之意旨下,發布相關行政函釋,以
上訴人仍不服,提起上訴,復執前詞,並主張:原判決引述被上訴人答辯意旨提及勞委會92年6月25日勞職外字第0920205073號函釋,惟查勞委會之勞工法令查詢系統並無此行政函釋
故被告應考量以行政函釋或其他方式,來補充法之不足,以杜紛爭。但被告反而答辯與本案無涉,續否准原告之請求,對人民權益保護之怠惰,不無可議。
況關於聯合執業之執行業務者,其執行業務所得之申報,財政部訂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相關行政函釋規範之,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及財政部68年7月9日台財稅第34626
B訴願機關另謂依其行政函釋謂「自91年10月1日起由越南人力仲介公司自行收取越南國稅(服務費),越南人力仲介公司不再授權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⒉內政部87年6月30日之行政函釋,既已明示應以「已否依法取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基準,且被告亦已於92年5月5日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確定在案,縱93年4月15
但本院對此行政函釋表示之見解是否與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之規範本旨相符,甚感懷疑。
且係為解決夫妻分居時難以自行選定一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困境所為必要之釋示,對於納稅義務人為有利,徵諸法律保留原則之目的在防止人民之自由權利遭到政府非法之不利限制,即難謂有利人民之行政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內湖區○○段○○段00000-000建號謄本、工程合約、91年建字第0236號建照/附表、內部函及許可證、會議記錄、93年使字第0326號使用執照財政部行政函釋
按前揭行政函釋,雇主如有調動勞工工作需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①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②不得違反勞動契約;③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④調動後工作與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