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勞簡字第75號民事判決
按前揭行政函釋,雇主如有調動勞工工作需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①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②不得違反勞動契約;③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④調動後工作與原
按前揭行政函釋,雇主如有調動勞工工作需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①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②不得違反勞動契約;③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④調動後工作與原
、認定事實,依其權限或職權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其性質係行政規則,目的在規範行政內部秩序及運作,於原發布機關廢止行政函釋之適用前,相關機關於執行法令時仍應加以遵循
又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為法治國基本之法律原則,依法律優位原則,行政機關在作個案決定時,固應優先適用下級規範,但當下級規範牴觸上級規範時,行政機關即不能以遵守行政命令或行政函釋
故,本件上訴人於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後,應得予修正之,即准許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始符合前開行政函釋及學理之旨。
準此,解釋性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令之規定或擴張法令對人民所無之限制時,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得排除具有違法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
次按行政機關領布行政命令或行政函釋,並非對原告個別行為之行政處分,改制前行政法院著有50年度判字第42號、44年度裁字第42號判例可參。
再者,原判決以「任何行政函釋,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為由,不認上訴人具有合理正當之信賴利益,顯已違背司法院釋字第525號、第529號解釋意旨,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違
曾經移轉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第3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其明定土地增值稅課徵對象及其計算方式,係屬租稅法律,不容行政機關擅以行政函釋或命令替代該
從而,任何核課人民任何稅捐,當依法律而為,稅捐機關自不得以行政函釋加重稅負之作法,而違反憲法第19條所保障依法律納稅之規定。
,又財政部92年1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383號行政函釋揭示:「關於廠商產製或進口之數位投影機,如經核無內建「電視影像調諧器」(TV
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而為無效之行政函釋,何況該行政函釋已經公告停止適用,毫無適用之餘地。
變更土地增值稅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基礎,而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第31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已明定土地增值稅課徵對象及其計算方式,其屬於租稅法律,不容行政機關擅以行政函釋或命令替代該租稅法律
參照上開行政函釋之見解,認牌號之損毀只要達到難以辨認之程度,即符合本條款,即便係自然風化之結果亦同,與故意與否尚屬無涉,就卷附異議人違規之舉發照片以觀,異議人汽車牌號第
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固定有明文;惟查辦理查緝之關務人員,除海關員警外,尚無司法警察身分,有法務部(58)台函參字第4321號行政函釋可資參照
定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對被保險人之勞工有關勞保給付之範圍,兩者之立法目的本不相同,因此在認定是否構成職業災害,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定義為之,法院自不受行政函釋之拘束
被告對前開廢棄物清理回收費之徵收,先後共有2次行政函釋,即87年5月6日(87)環署廢字第0027496號及88年5月28日(88)環署廢字第0018340號函釋。
依此,無論行政函釋或民事法院判決,均未於法律解釋方法上,將曾受私立學校法第68條規定之解職處分者作為董事消極資格之事由,顯見被告所辯之解釋方法
⒉至財政部訴願決定所引財政部92年3月21日台財融(五)字第0925000075函釋內容,謂「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等值1萬美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不僅該行政函釋,僅
然此僅為行政函釋之輔助規定,且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增加法律所無之負
自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適用,本件參加人不得優先承購云云,然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六二號解釋,既認定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出售時,公同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本件自不受上開行政函釋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