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1119號民事判決
雖被告辯稱原告徵信不實,核發額度過高云云,並提出相關行政函釋為證,然此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憑。
雖被告辯稱原告徵信不實,核發額度過高云云,並提出相關行政函釋為證,然此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憑。
是以,鈞院本於憲法所託付之職權,並不受該行政函釋之限制,而得超然立於所得稅法第14條之法律規定,判斷本件關於和解金之所得是否屬於該條文所稱之利息所得
另,如納稅義務人對於該項目的稅務處理方式,乃是以對於有關現行法規、行政函釋、國會立法者之意圖、書面稽徵機關的釋示說明、草擬完成之行政命令等具有「實質的權威」見解為基礎時
經核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各節,業據原判決予以論駁甚詳,另本件判決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而駁回上訴人之訴,尚無上訴人所指前開最高法院有關決議所謂適用行政函釋有誤之問題
上訴人自知於法不合,遂另提出行政函釋及內部會議紀錄以為處罰依據,自屬違法。系爭營業大客車均經德國及瑞典原廠專業工程師親自來台監督認證,車身規格均符合國際安全標準。
四)乃被上訴人未綜觀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之法規範全貌,亦置財政部已發佈有關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報酬不發生所得稅課徵及扣繳問題之行政函釋於不顧
另,如納稅義務人對於該項目的稅務處理方式,乃是以對於有關現行法規、行政函釋、國會立法者的意圖、書面的稽徵機關的釋示說明、草擬完成的行政命令等具有「實質的權威」見解為基礎
12月31日止,故屬限定有效適用期間之限時法,而原告持有、出售有價證券等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事實係發生於87年間,因此,該條例、同條例施細則以及相關司法判決、判例或行政函釋
糾正農會信用部之有關放款業務的辦理,該函雖是針對農會信用部所為之行政函釋,但其為共通之原則於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辦理放款業務時均一體適用並無不同。
㈢被告以無法律授權之行政函釋,擅自擴張條文處罰對象,應屬無理:⒈查被告以行政院衛生署91年12月18日衛署食字第0910080738號函釋,認定零售商如拆開販售未具中文標示食品
稅法理而不由,卻緊抱著財政部80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00146917號函釋、82年1月9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釋與82年10月7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等行政函釋之見解
商字第89210019號函、經濟部90年10月19日經(90)商字第09002233410號函正本、經濟部91年12月23日經人字第09102301010號函等相關行政函釋當中
而如附圖貳所示B部分房屋,縱如被告己○○所陳,係在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之68年間即獲配住,但被告己○○既於72年間調離原告所轄清水分局,參照前揭行政函釋
兩造之爭點:㈠原告主張之理由:⒈被告所屬萬華稽徵所於93年6月1日以財北國稅萬華服字第0930202234號函不准註銷稅款部分:⑴訴願決定書中所引用之行政函釋不當
日臺內營字第0910009905號、93年4月27日臺內營宇第0000000000號作成有關「已擔任非營造業之公司負責人,不得再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行政函釋
自為合理之涵攝判斷,上開函釋意旨最多只能當成一個重要的參考基準,而不應以刻板之方式來詮釋該函釋意旨,將之解為判斷「房屋銷售行為」之惟一規範基準,這樣才是適用行政函釋時之正確
應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顯然以「實質課稅」之名違反「租稅法定」之實,被告違反依法行政原則率以行政函釋課徵
日台財稅第811669393號函釋有違法,其超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及第15條之規定範圍,使法律擬制應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仍發生贈與行為之課徵效果,顯以行政函釋代替租稅法律
Ⅲ因制度強制轉換而產生之不利益,理應由國家來承擔,而非由當事人於退休之際被行政機關以行政函釋剝奪復審人合法之退休權益。
應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云云,顯然以「實質課稅」之名違反「租稅法定」之實,被告違反依法行政原則,率以行政函釋課徵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