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六九號行政判決
另財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臺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釋,逾越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範圍,使法律擬制應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仍發生贈與行為之課稅效果,顯以行政函釋代替租稅法律,既
另財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臺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釋,逾越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範圍,使法律擬制應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仍發生贈與行為之課稅效果,顯以行政函釋代替租稅法律,既
姑不論該行政函釋是否有溯及既往之效力,即便依該函釋之解釋,原告之咀嚼功能喪失原因亦不符其定義,蓋其係因疾病所引起之併發症,故亦不符上述意外之定義,從而被告即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主管機關財政部或許會認為其為上開法律之主管機關,有權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稱之「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投資」為認定,所以有權發布上開行政函釋
意旨,其既未有任何消費行為,自得解除本件契約云云,然查,司法機關本應獨立適用法律而不受行政函釋拘束,況若依上開函釋意旨,而解為原告於取得會員卡後(無論臨時或正式會員卡),
被告見原告傷勢未能痊癒,再三要求原告回去工作,實則原告已無法從事駕駛工作,被告所言違反行政函釋,與實情不符。
丙、本院依職權向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雲林縣稅捐稽徵處函查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撤銷契稅申報之相關行政函釋。
超越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範圍,使法律擬制應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仍發生贈與行為之課稅效果,顯然以行政函釋代替租稅法律,既不符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
而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理由書亦可知,本件被上訴人依據系爭因違憲而無效之命令與行政函釋,對上訴人補徵貨物稅款,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等語,為其論據。
系爭函釋「應先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開徵贈與稅」,顯以「行政函釋」超越遺贈稅法納稅主體範圍,無異「行政函釋創設納稅主體」,即讓贈與人之繼承人成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
且原告就上揭違章事實,所執以主張之前揭財政部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如前述,已經財政部明示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而免列於八十七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是以原告亦無從主張係善意信賴該行政函釋
系爭函釋「應先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開徵贈與稅」及「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未經核課贈與者,於對繼承人發單補徵後,..」顯然以「行政函釋」超越遺贈稅法納稅主體範圍,無異「行政函釋創設
系爭函釋「應先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開徵贈與稅」及「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未經核課贈與者,於對繼承人發單補徵後,..」顯然以「行政函釋」超越遺贈稅法納稅主體範圍,無異「行政函釋創設
然查: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依經濟部上開函釋相互以觀,主管機關經濟部為使公司之董事能全體參與董事會,故所做之行政函釋,表明公司董事會應在國內舉行,惟查,經濟部之上開立義無非在於讓全體董事均能出席董事會,但其函釋董事會須在國內召開
再者,上開採購契約要項僅係行政函釋並無拘束各機關之效力,且該函釋與本案之事實或情狀是否相同,能否作此適用仍有可議之處。
故其縱有信賴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原告所援引之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故其縱有信賴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原告所援引之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故其縱有信賴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原告所援引之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本院以為該二號行政函釋之意旨確在說明該條例第一款之各種違規態樣(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等),並非一律予以舉發,而係須達「
然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