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六十六號行政判決
,故其縱有信賴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原告所援引之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故其縱有信賴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原告所援引之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故其縱有信賴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原告所援引之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財政部六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三四一八二號函已有詳釋,上訴人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申請書暨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訴願書皆已主張上開有利於上訴人之財政部行政函釋及前行政法院判決
第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首須存在一個令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通常即為授益處分,此即學說上所謂「信賴基礎」要件,如無存在「信賴基礎」,即無信賴保護問題,上開財政部所為之行政函釋中已明確表
4、上訴人雖再主張:前開內政部六十年、六十七年行政函釋,牴觸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憲之虞,爰請求本院裁定停止本件審判程序並聲請釋憲云云。
示原則不一致,且易引發租稅規避,造成租稅不公,免列於所得稅法令彙編(八十七年版)外,此函釋將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票解釋為屬於股票轉讓之性質,依上開說明,係屬違誤,乃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號交通事件卷宗第八十九頁),足見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被告丙○於我國境內騎乘機車,並未執有合法國際駕駛執照甚明,依首開行政函釋說明,自應視為無照駕駛。
容有解釋空間,故財政部作成八十四年七月五日台財稅字第八四一六三三00八號行政函釋:「納稅義務人購買農地,因不具備自耕能力而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
故而上開二份行政函釋,不得作為原告請求之法源依據。
是以被告雖提出其自行制訂之行政函釋,不過係其自身在從事行政行為之準則。
實因經濟部為「倉儲批發業」與「工業」之共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法律意見最符法律意旨,財政部予以援用,而做出上開「行政函釋」,自亦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財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臺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釋,逾越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範圍,使法律擬制應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仍發生贈與行為之課稅效果,顯以行政函釋
另財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臺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釋,逾越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範圍,使法律擬制應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仍發生贈與行為之課稅效果,顯以行政函釋代替租稅法律,
又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得排除具有違法之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
,及司法院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十八)院台人字第一五七八七號函之旨趣,被上訴人對於律師執行業務限制之行政作業等事宜,自應受該律師業務之主管機關(法務部)依其職權適用法律所為之行政函釋所拘束
然查: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滋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而依被告所引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二八六○九號行政函釋
原告提出之電腦網站上之記載係被告之「公告」,至新發布之「行政函釋」則在被告所屬下級機關即職業訓練局網站首頁之分類項目「法規彙編」中,即有被告對就業服務法規所公布之相關解釋令
,惟既同時發函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自應解為行政函釋應一體適用,依此,原告既畢業於國立台灣教育學院特殊教育學系,並無另修特殊教育二十學分之情
故其縱有信賴財政部六十九年五月八日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原告所援引之財政部六十九年五月八日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