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七號行政判決
須存在一個令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通常即為授益處分,此即學說上所謂「信賴基礎」要件,如無存在「信賴基礎」,即無信賴保護問題,上開財政部所為之行政函釋中已明確表明應先退後查之原則
須存在一個令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通常即為授益處分,此即學說上所謂「信賴基礎」要件,如無存在「信賴基礎」,即無信賴保護問題,上開財政部所為之行政函釋中已明確表明應先退後查之原則
原告以此年息打對折,並依上開行政函釋及住戶陳情酌減土地使用補償金,按樓層分別計算,一樓百分之三十,二至四樓百分之二十,此種計算方式已低於一般地價稅許多。
○之退休雖在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惟其早於六十二年九月間即調離原告機關,則自離職之日起,應宿舍之使用目的業已完畢而應返還,自無因嗣後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所為之行政函釋
責其應依財政部上開「先退後查」原則處理本案,有前述函文及訴願、再訴願決定可考;上訴人臺東縣稅捐稽徵處卻拒絕適用,並屢次作成對上訴人乙○○等人不利之否准退稅復查處分,亦即為與該行政函釋不同之處理
故其縱有信賴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原告所援引之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其任用資格固應受有限制,惟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六條、公務人員保障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均明定公務人員經銓敍審定之官等、職等之變更、降級或減俸,係屬法律保留之範圍,非依法律不得為之,自亦不得以行政函釋
然查: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然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單課徵時,應先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開徵贈與稅,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越該第十五條規定範圍,使法律擬制應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仍發生贈與行為之課稅效果,顯然以行政函釋代替租稅法律
被告依據上開法令及行政函釋未補發原告停職期間之專業加給,既係依法為之,何來侵害被告之權利或有怠於執行職務之可言?
被告依據上開法令及行政函釋未補發原告停職期間之專業加給,既係依法為之,何來侵害被告之權利或有怠於執行職務之可言?
然查: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該申請核准登記,無論是否合乎醫療法之規定,均不能執各該規定或上揭之衛生署行政函釋,作為判斷被告係該合約當事人之論據。
故其縱有信賴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原告所援引之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被上訴人以行政函釋違法解釋「營利事業負責人」之定義,已逾法律授權範圍,顯有法律優位原則。綜上,請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命被上訴人作成解除上訴人限制出境之處分等語。
此有行政院內政部(八七)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行政函釋可稽。是被告主張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屬於同一概念,顯然有所誤解。
又系爭發票如係納稅義務人基於有關現行法規行政函釋等權威見解下,縱經認定短漏報稅捐應予調整,亦應認有正當理由而不處罰。
D、本院之判斷如下:1、此部分爭點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及行政函釋:a、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故其縱有信賴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原告所援引之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超越該第十五條規定範圍,使法律擬制應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仍發生贈與行為之課稅效果,顯然以行政函釋代替租稅法律,既不符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