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行政判決
然解釋性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令之規定或擴張法令對人民所無之限制時,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得排除具有違法性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準此,被告以上開違反法令規定之函釋作為本案拒絕
然解釋性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令之規定或擴張法令對人民所無之限制時,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得排除具有違法性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準此,被告以上開違反法令規定之函釋作為本案拒絕
被告辯稱其未違反勞動契約、亦未違反上開行政函釋等情,委無足取。
,仍受有限制,簡言之,法院仍可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仍受有限制,簡言之,法院仍可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號及︵七四︶台央業字第一一四五號函固有上開釋示,惟支票既屬流通證券,系爭支票又已依法完成法定之委任取款背書,依票據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被上訴人並不負認定其背書是否真正之責;況上開行政函釋示內容明顯增加票據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無規定之方式
被告援引公務人員免職或停職,其退休不予核轉之行政函釋,作為其主張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得自請退休者,應以現職人員或因不可歸於勞工自己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者為限之論據,為本院所不採
茲觀諸上開行政函釋,乃係行政院針對勞基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所為之擴張解釋,俾就公務員而兼具勞工身分之員工與純具勞工身分之員工因分別適用公務員法令與勞基法所產生權益失衡之現象,得依個人條件而選擇對自己有利之法令加以適用
復依行政函釋編第六十四條第一則:84˙11˙17消保法○一三五八號書函釋示要旨明確闡明:預售屋買賣契約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簽訂者,無消費者保護法之
④行政函釋之廢止,應以正式為公發布之行政行為為之,將函釋自「所得稅法令彙編」之出版品中刪除,絕無任何法律可作為廢止行政函釋之依據。
要非謂凡於競選期間,致贈逾越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布之行政函釋內規定價值之物品請求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行為,即認定係屬「賄賂」。
故行政函釋若增加人民依法納稅義務及負擔,與憲法第十九條即有牴觸,法院就個案情形即有排斥適用行政函釋審判之餘地(大法官會議第三十八、三七一號號解釋參照)。
縱認釋字第四二七號係對財政部六十六年九月六日台財稅第三五九九五號有關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為之解釋,有關其效力規範及生效時期之認定應與一般行政函釋相同,然該解釋文所揭示內容對於被上訴人較原函釋更為不利
又本院查詢有關及主管機關對上述二者所為之行政函釋,認仍未明確釐清其中界線,以作成足為下級適用法律機關明確為一般裁量之準則,實有待再行檢討,又相關機關不論以職權命令或以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方
亦經財政部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五四四三號函釋甚明,按此財政部行政函釋,係就前揭營業稅規定「銷售額」適用上之細節及技術事項為解釋,核與前揭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本旨無違,
等語,是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均應循此行政函釋辦理,合先敘明。三、經查,本件原告所支付訴外人王梵展之薪資,係在籌備期間發生,此為兩造所不爭。
然查: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財政部此一行政函釋已逾越原法條文意,結果造成違法限制原告之自由,違反憲法二十三條之規定。㈡本件原告原任益華公司之公司負責人。
二、實體方面:A、本案所涉及之相關法令及行政函釋:1、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A、本案所涉及之相關法令及行政函釋:1、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一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此一行政函釋之內容,係以待分割之土地有共有關係之前提下,所為之土地分割登記方法。